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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从禁酒入手狠抓机关作风转变
——公职人员工作日饮酒两次一律免职

发布日期: 2013-01-29 16:19:07 浏览次数: 字体:[ ]

    “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违规两次(含两次)的,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有职务的,一律辞去职务或予以免职。”近日,区委、区政府新出台的“禁酒令”颇受干部群众广泛关注。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区委、区政府制定发布《关于实行工作日中午无例外禁酒的通知》,决定在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实行工作日中午无例外禁酒制度。《通知》覆盖范围之广、责任追究之严、保障措施之实,令其成为我区史上最严“禁酒令”。
  之前,我区也曾实行过工作日中午禁酒的规定,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本次《通知》将“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尤其是“无例外”的要求,彻底杜绝了一切工作日中午借公事、私事之名饮酒的可能。《通知》明确指出,禁酒对象为“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驻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此之广的覆盖范围,足以涵盖全区上下所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充分体现了区委、区政府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绝不姑息纵容的坚定决心。
  《通知》中关于禁酒要求的规定仅有一条,即“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但对相关责任追究和保障措施,却详细列举了七条之多,每一条都可谓“分量十足”。如在责任追究部分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了个人初次违规和再次违规的处理方式,并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方式进行了区分。《通知》规定,“对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当年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不定等次。”而对于违规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在按初次违规处理的基础上,“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有职务的,一律辞去职务或予以免职,”并且其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涉及驻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对于部门单位而言,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违规行为的,“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在当年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最终成绩中扣减15分,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治陋习当用重典,从此次《通知》规定的处理方式不难看出,其可操作性和严格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
  为确保相关规定得到贯彻执行,《通知》还详细列明了一系列保障措施。首先是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各级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坚决做到无论接待任何人、无论何种理由,工作日中午一律不饮酒,以实际行动做出表率。全区党政机关、部门单位层层签订禁酒承诺书,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承诺书报送区纪委、区监察局备案,其他科级干部的承诺书报区纪委、区监察局派驻组备案,一般人员的承诺书在本单位备案。
  为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将《通知》执行情况置于“阳光”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通知》还要求全区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方式、多途径进行宣传,向社会公开禁酒规定内容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与此同时,区纪委、区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不定期明查暗访、受理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发现一个处理一个,绝不搞下不为例。举报电话为6195095、12388。层层监管措施之下,《通知》的执行效果必将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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