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若干问题(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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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卷烟为什么必须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答:卷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国家对其实行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经营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它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零售的法律证件,是经营烟草制品的合法依据。无证经营则视为非法,要予以依法取缔。持证经营是使消费者能够购买“安全烟”“放心烟”的标志,也是零售户经营卷烟的“市场准入证”。
卷烟经营场所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租赁商业企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零售业务,其所租赁经营场所应为经营场所。另外经营场所应当是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不允许前店后家。
在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时对社会特殊群体是否有一些优惠政策? 答:烟草部门对社会特殊群体一直是给予关爱和支持的,我们很多执法人员在日常市场走访中看到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都自发主动进行帮扶,我们市局(公司)也经常接到感谢电话,收到表扬信和锦旗。国家烟草专卖局还印发文件专门作了规定,在《关于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稳妥推进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社会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军烈属、下岗职工、待就业应届大学毕业生等予以政策倾斜并优先办理。社会特殊群体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提交相关证明。
我符合办证条件,也符合合理布局规定,为什么不给我发证? 答: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了要符合办证条件和合理布局的规定,还有一些法定的不能办理的事由。国家发改委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51号令)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几种情况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中、小学校周围;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另外如果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办证人员答复我说不符合合理布局规定,请问我市合理布局是如何规定的? 答: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用来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避免零售点过多或过少引发的无序竞争和不能有效满足市场需求矛盾的,烟草零售点过于集中或数量太多,会严重影响零售户的经营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市政府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出台了合理布局的相关规定,总的原则是坚持总量控制和区间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坚持先申请先办理和退一进一的原则,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烟草专卖局。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办? 答: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51号令)第四十条规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的程序具体步骤是: 第一步 要向区烟草专卖局服务大厅或者专卖管理所提出申请,填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报有关材料,包括(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步 由申请人所在辖区专卖管理所进行初审; 第三步 由区(县)烟草专卖局按照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第四步 如果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都触犯了哪些罪名?应如何适用? 答:根据2010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按具体犯罪情形,分别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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