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全市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提升市场主体发展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简称“发展市场主体17条”): 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1.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先照后证”等改革措施,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39项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一律不得作为前置审批。全面实行“一照一码”,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进一步缩短办照(证)时限,降低市场主体创设成本。 2.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实行一般字号名称核准不重名原则,企业申请登记的名称,只要与他人在先权利不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使用。放宽行业特点限制,允许企业名称使用新兴行业、新型业态术语表述其所从事行业。放宽名称禁用年限限制,取消已登记注册企业名称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的限制。 3.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条件。市场主体租赁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房管部门房屋租赁备案证作为合法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办公场所,以及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管理咨询、设计策划、文化创意和服务外包等活动的,实行申报承诺制度。允许“一址多照”,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作为住所登记多家企业。 二、提升市场主体发展质量 4.积极推动“个转企”。鼓励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个转企”的允许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原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变更,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由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指定窗口,实行一门受理、见照即办、并联变更;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权属划转过户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 5.强化企业非主营业务剥离工作。建立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税款缴纳、资产划转、车辆过户、资质认定、资产评估等企业非主营业务剥离工作“绿色通道”,力争年内全部完成具备条件企业非主营业务剥离工作。剥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对标适用我市“工业强市三十条”规定的“双50强”企业相关政策,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市、区县按1:1比例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6.强化创业能力培训。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鼓励职业(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企业建设“校中厂”、“厂中校”,支持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提高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人员接受职业培训、申请技能鉴定等给予适当补贴,逐步实现初、中级技能免费培训。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鼓励有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专业的创业辅导。 7.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落实区县、镇办主体责任,坚持引导规范和查处取缔有机结合,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集中治理规范,将全市无证无照经营率降低到5%以内。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从根本上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市场主体发展载体建设 8.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平台。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投资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梦工场等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市内高校建设主要服务于本校学生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园区,支持山东理工大学成立创业学院。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根据其吸纳创业人员数量、孵化效果等指标,给予每处20-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对进入政府主导建设运营众创空间的市场主体,3年内经营场所免收2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租赁费,对符合条件的新创业者提供2年期10万元的创业贷款贴息,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9.加快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原则上每区县至少建成1家设施配套、功能齐全、服务完善、成效明显的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到2015年末,全市省级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公共服务平台)达到10个,市级达到20个。 10.大力发展电商园区。发挥电子商务专项基金作用,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制造业企业电商应用以及电商支撑体系建设项目给予扶持。对入驻财政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电商园区的企业,在房屋租金、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公共服务的软件、开发工具方面给予财政补贴。对于为我市企业(包括个人)提供电商培训以及线上整体代运营、品牌营销策划等服务的电商服务机构,可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并根据其扶持企业规模及创业成功率等指标,参照本《意见》第8条扶植众创空间政策予以一次性奖励。 11.推动专业市场优化升级。研究出台推动现有专业市场优化升级的意见,从优化布局、整合资源、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政策优惠、优化环境等方面,加大措施力度,进一步增强专业市场促进创业创新、推动结构调整的功能。 四、完善市场主体发展政策 12.完善金融扶持政策。深化“淄青贷”、“鲁青基准贷”等金融产品创新,全面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积极培育引进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对注册在我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给予50-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基金经理人对标适用我市“工业强市三十条”中着力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完善齐鲁股交中心和创业梦工场项目路演平台,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制度化对接平台。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互联网企业在我市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 13.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推动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对市场主体实行创业补助,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2万元;对吸纳就业人员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的,按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完善小微企业优先采购政策,通过预留预算份额、给予价格扣除以及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等措施,支持本地小微企业扩大市场空间。 14.加大减税清费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小微企业结构性减税、按最高上限调整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创业就业等优惠税收政策。全面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收费,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及常态化公示制度,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五、强化组织领导 15.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措施、细化发展目标。在确保2015年底全市市场主体数量同比增长20%的基础上,到2018年底,全市市场主体数量达到40万户以上,年平均增速15%左右。各级各部门实施细则要于12月底前在市主要媒体公布。 16.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破除“重外轻内”、“重大轻小”、“重公轻民”倾向,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和平台。严格执行“三最”城市标准体系要求,创造最优营商环境,畅通市场主体诉求渠道,严肃查处损害市场主体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和维护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17.建立落实考核机制。将市场主体数量及增长率纳入市对区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并加大考核权重。同时实行按季度检查通报制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本意见自2015年1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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