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周政复〔202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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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周政复〔2021〕1号
申请人仇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永安街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 1月2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予以受理,2021年3月3日进行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正确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将申请人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门街某号房屋所在区域周村区古商城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文件及所有被征收人安置补偿结果材料”政府信息,经过三次复议和一次查处,被申请人第四次给了申请人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该答复书中,被申请人置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拒绝答复的行为已经被周政复〔2020〕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所否定的事实于不顾,再次依据该条拒绝公开。这一行为程序和实体都违法。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是合理合法的,申请人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至今没有合理合法解决。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拆迁纠纷经法院多次审理,(2020)鲁03行赔终7号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依据该生效判决履行了全部义务,与申请人的补偿是通过诉讼进行的,是依法补偿。被申请人与其他被征收人的协议签订是在平等民事主体情况下进行的,不是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协议的内容涉及被补偿人的个人隐私。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公开其他协议拆迁人员的协议书,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了解知情其他分户情况,希望被申请人按照公平统一的安置标准进行安置补偿,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不被推翻,被申请人就无法依法通过其他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补偿,所以,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不纯,且申请公开的部分内容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申请人的拆迁诉求已解决,其要求公开“将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门街某号房屋所在区域周村区古商城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文件及所有被征收人安置补偿结果材料”,已无必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根据周政复〔2020〕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要求,于2020年11月23日重新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该答复书内容为:1.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制定了《周村区古商城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空白协议(产权、货币)、《住宅房屋搬迁产权调换补偿一览表》,向申请人公开。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所有被征收房屋补偿结果材料”,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予公开。3.位于周村区北门街某号房屋和土地的安置补偿问题,根据(2020)鲁03行赔终7号判决书,与申请人已签订协议,目前已补偿到位。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提交的被申请人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意见书、(2020)鲁03行赔终7号判决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选房交房协议)》,周政复〔2020〕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行政复议听证笔录》。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以前的答复行为,本机关已经行政复议作出了决定。根据行政复议一事一复议的原则,本次行政复议仅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进行审查。根据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被申请人本次向申请人公开的材料不全面。其中被申请人认为所有被征收房屋补偿结果材料涉及被拆迁人的个人隐私,决定不予公开,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支持,依据这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的答复已被周政复〔2020〕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永安街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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