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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周政复〔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04-13 14:45:18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周政复〔20214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某公司生产经营“某黄豆酱油800ml(20210102Z)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告知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21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某公司生产经营“某黄豆酱油800ml(20210102Z)涉嫌违法行为作出的告知内容。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某公司生产经营“某黄豆酱油800ml(20210102Z)”涉嫌违法行为事项,并全面逐项回复举报请求事项。

人称:申请人通过12315全国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其于202122日在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某购物广场购买到标识“制造商:某公司Z,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某路某号”生产经营的“某黄豆酱油800ml”若干份,该食品标签上标示“20210102Z日期字样。食用后感觉变质了,本次购买的产品隐隐约约在瓶颈处有被擦掉日期字样。投诉举报请求共12项内容,主要请求为:“确认购买的“某黄豆酱油800ml(20210102Z)”是否篡改日期;对某公司和涉案食品代理商涉嫌违法行为查处并告知处置结果;责令监督依法召回问题食品并给予调解民事赔偿;给予最高举报奖励等”20212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原因:不予受理。建议向当地销售商所在地监管部门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影响申请人民事诉讼证据采信上事实认定,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取民事赔偿,同时该处理结果影响申请人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获取举报奖励的认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收集调取证据的职责,未查清涉案酱油是否篡改日期和生产厂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无任何理由及法律法规依据,把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推向其他部门,明显属于“踢皮球式”执法,懒政不作为行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适当,符合法律规章规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202123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申请人《投诉举报书》,反映其于202122日在聊城市高唐县某购物广场购买的“某黄豆酱油800ml”涉嫌变造涂改生产日期,要求依法查处、责令补偿并给予最高举报奖励。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所购食品变质,不能证明其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而且其认为涉嫌变造涂改生产日期的黄豆酱油是在聊城市高唐县某购物广场购买的,被申请人依法不具有管辖权,于是当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不立案不受理,建议其向销售商所在地监管部门举报。被申请人的上述处理过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二、申请人身份不适格,无权提起行政复议。其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调查职责的说法于法无据,不能成立。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影响其民事诉讼证据采信上事实认定,导致无法获取民事赔偿,同时该处理结果影响其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获取举报奖励的认定”,该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259号《行政裁定书》该部分完整内容是,“举报人如果是为了获取行政机关允诺的举报奖励进行举报,对法定职责机关不予处理或处理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常具有复议申请人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但是,其前提条件是,举报事项必须有相应的初步事实和证据线索支持。”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所购食品变质、涂改生产日期,均缺乏初步的事实和证据线索证明,其与被申请复议的不立案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无权提起行政复议。3.申请人所谓对告知内容不服,实质上是对得不到奖励不服,其思维混乱,自相矛盾,表达不清,复议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4.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以及所附照片进行核查,发现不具有管辖权,因此决定不予立案,并未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所以,申请人所谓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调查职责的主张于法无据,与办案规定不符,不能成立。5.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事项虽然多达10几项,但均以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为前提,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自然无需逐一回复其他请求事项。三、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常理,企图钻法律空子获取不当利益,坚决不能姑息和纵容。申请人在聊城高唐购买涉案食品后不向聊城高唐当地进行投诉举报,要求退赔,而是当天回到河南又是拍照、又是编写投诉举报材料,然后精准迅速地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给淄博周村的被申请人,既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正常行为,还可能耽误了聊城高唐监管部门查处违法经营的有利时机。在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依法回复后,申请人又浪费大量宝贵的社会资源去指责被申请人不作为,不得不让人怀疑其真实目的就是想钻法律空子企图获取不当利益,对这种行径当然不能姑息和纵容。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处理适当、程序合法,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理由于法无据,身份不适格,其复议请求不应支持,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2215:0115:08时间内在超市分五次购买黄豆酱油5瓶,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请求共12项,主要请求为:“确认购买的“某黄豆酱油800ml(20210102Z)”是否篡改日期;对某公司和涉案食品代理商涉嫌违法行为查处并告知处置结果;责令监督依法召回问题食品并给予调解民事赔偿;给予最高举报奖励等”202123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平台转来的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经过登记和审批,20212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不立案原因:不受理。建议向当地销售商所在地监管部门举报”。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单、《投诉举报书》、购物票据照片、食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登记表、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截图。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无法证实其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无管辖权。被申请人接到其投诉举报后,经过登记和审批,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不立案及原因,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均进行了审查处理,并进行了告知,但对投诉处理不够明确,在此,予以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23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

                                                                                202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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