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区重点工作指引、提醒、警示清单和督办工作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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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法治建设工作部署要求,切实提升法治建设责任主体执行力和运行效能,推动全面依法治区各项工作高效落实,依据《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规则》,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依法治区办)决定建立全面依法治区重点工作指引、提醒、警示清单和督办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具体组织实施法治建设工作任务的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区委依法治区办、各镇、街道党(工)委、区直各部门及其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 一、清单适用情形 第三条 在推进落实中央、省、市、区委法治建设决策部署要求和法治建设工作规划计划中,对以下情形的重点工作,区委依法治区办制发指引清单。 (一)法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 (二)法治建设重大活动; (三)内容复杂、实施难度较大的工作事项; (四)完成时间紧、要求标准高的工作事项; (五)创新性、探索性的工作事项; (六)上级机关及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或交办的工作事项; (七)区委依法治市区办认为需要指引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法治建设工作任务落实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委依法治区办适时制发提醒清单。 (一)在贯彻落实法治建设决策部署要求和法治建设工作规划计划中,迟于规定进度、工作滞后的; (二)工作存有重要缺项或降低法治建设工作标准的; (三)法治建设工作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四)在相关考核中名次靠后或者在检查督察中问题突出的; (五)本地区本部门发生法治建设负面舆情的; (六)区委依法治区办认为需要予以提醒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贯彻落实法治建设决策部署和法治建设工作规划计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委依法治区办制发警示清单。 (一)接到提醒清单依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影响全区法治建设统一推进的; (二)对于区委依法治区办整改意见、督察建议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以虚假方式应对的; (三)对法治建设决策部署要求和法治建设工作规划计划懈怠拖延、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四)在法治建设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区委依法治区办认为需要予以警示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对区法治建设考核指引中明确要求,需要区 委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召开的重要会议、研究推进的重点工作事宜等,由依法治区办发函提醒落实。 二、清单工作流程 第七条 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各协调小组联络员单位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情况,以及区委依法治区办根据法治建设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情况,提出使用相应清单建议。 第八条 区委依法治区办承担全面依法治区督察职能的科室会同各协调小组联络员单位共同研究拟定相应清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发出。 第九条 指引清单和提醒清单一般由区委依法治区办负责同志签发;警示清单可由区委依法治区办主要负责同志或授权其他负责同志签发,必要时报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十条 指引清单发承担具体组织实施法治建设工作任务的镇、街道党(工)委、经济开发区工委,区直有关部门。提醒清单发镇、街道党(工)委、经济开发区工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及其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警示清单发镇、街道党(工)委、经济开发区工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及其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抄报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负责同志,抄送区纪委监委和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 三、工作督办 第十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督察工作相关规定,区委依法治区办就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办理指引、提醒和警示清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就提醒和警示清单办理情况实施重点督办。 第十二条 区委依法治区办为工作督办主体,具体业务工作由区司法局承担全面依法治区督察职能科室会同相应清单提出单位共同办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收到请单后,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上级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清单内容,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照单办理,压实工作责任, 按照序时进度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提醒和警示工作清单内容,拟定具体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在收到清单之日起15日内报区委依法治区办。区委依法治区办会同清单提出单位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并视情提出完善意见。 整改方案审核通过后2个月内,有关部门单位要向区委依法治区办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收到警示工作清单的有关部门单位,还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追责问责情况。 第十五条 区委依法治区办就工作清单实施整改情况,视情对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调研督察,进行动态跟踪督办, 保证工作质量和整改成效。 区委依法治区办对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于已达要求的任务列入已办结类型,予以销号。规 定时间内未达要求的,列入推进缓慢类,报经区委依法治区办会议研究,作出处理意见。 四、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对拖沓消极、虚于应付的,区委依法治区办将作为典型案例适时进行通报批评,需要问责的,及时启动问责程序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七条 根据区委依法治区办督察工作相关规定,各部门单位落实办理指引清单、提醒清单和警示清单情况,纳入全区法治建设考核。其中,对于被发出警示工作清单的镇、街道和区直部门,直接扣除相应考核分值。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由区委依法治区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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