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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周政复〔2022〕11号

发布日期: 2022-11-11 11:30:06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周政复〔202211

申请人钱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投诉举报“某母婴用品店”一案是否立案程序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告知是否立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627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告知申请人关于投诉举报“某母婴用品店”购买澳洲婴幼儿DHA、加拿大维生素D3无中文标识一案是否立案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告知是否立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416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信函投诉举报某母婴用品店购买澳洲婴幼儿DHA、加拿大维生素D3无中文标识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告知!被申请人于2022420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259日作出投诉举报情况回复:现场发现其他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428日立案调查。但是没有告知申请人关于购买澳洲婴幼儿DHA、加拿大维生素D3无中文标识一案是否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告知其他的违法行为与申请人投诉举报一案没有关联性,是被申请人依法履职查处其他的违法行为! 时至复议之日起已经过了40个工作日,没有告知关于投诉举报“某母婴用品店”购买澳洲婴幼儿DHA、加拿大维生素D3无中文标识一案(以下简称无中文标识一案)举报是否立案,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山东省程序规定》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第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告知程序履行职责,没有告知关于无中文标识一案是否立案,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食品安全法》等程序规定,应以确认违法。申请人作为消费者受害人因买到不合格产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寻求救济,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适当,符合法律规章规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20224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来的投诉举报信,反映从某母婴用品店购买的澳洲婴幼儿DHA60某加拿大维生素D3600IU无中文标签标识,要求依法查处、促成调解、书面答复、给予奖励。424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4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某母婴用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食品,发现其他涉嫌超过保质期、无中文标识的食品。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上述涉嫌违法经营的食品。428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57 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询问。59日被申请人书面回复申请人,说明受理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告知被申请人已终止调解、并决定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以上处理过程表明,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受理决定、终止调解决定、立案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二、申请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告知的是对被举报人的其他违法行为决定立案调查,与其举报的案件没有关联性。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也与事实不符。《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只是线索,行政机关决定立案并作出处罚,必须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证据和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依法进行核查,全面检查第三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虽未发现其举报的食品,但发现了其他涉嫌超过保质期、无中文标识的食品,充分说明被申请人的检查、立案在事实上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密切相关。因此申请人所谓没有关联性不能成立。按照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应当对未发现其举报的食品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自己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作出立案决定,然后专门告知申请人对未发现其举报的食品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这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行政法的效率原则。

三、申请人的身份不适格,无权提起行政复议。其假借消费 者名义企图获取不当利益的行径,不应姑息纵容。1.被申请人依法核查第三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后,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决定立案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履行了法定义务,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告知内容没有隐瞒或歪曲客观事实,检查过程和立案决定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其利益是否受损也与立案决定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其申请人身份不适格。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时,明确要求依法查处、促成调解、给予奖励,并未要求退款退货赔偿损失,说明其行为是单纯的检举违法行为的举报行为,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行为,也不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行为。所以本案申请人的情形不符合其引用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构成条件,不具有人民法院认可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3.普通人举报违法行为,得知行政机关进行了检查并决定立案,一般会感到欣慰。本案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检查、作出了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却不满意,反而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只能说明申请人是职业举报人,假借消费者名义企图获取不当利益,根本不在意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查处,对这种行径坚决不能姑息纵容。

综上所述,答复人对涉案投诉举报处理适当、程序合法,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理由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其复议请求不应支持,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4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反映从某母婴用品店购买的澳洲婴幼儿DHA60加拿大维生素D3600IU无中文标签标识,要求依法查处、促成调解、书面答复、给予奖励。424日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427日被申请人处执法人员在被举报人经营者董某的陪同下对某母婴用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食品,现场检查时,被申请人发现了其他涉嫌超过保质期、无中文标识的食品,经批准,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上述涉嫌违法经营的食品。428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57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询问,被举报人承认销售过申请人举报种类的食品,但不确定有无中文标签;同日,被举报人作出对涉案投诉不同意调解的情况说明。59日被申请人书面回复申请人,说明受理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告知被申请人已终止调解、并决定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将该书面回复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202259日作出《投诉举报信处理情况回复》复印件、投诉举报(履职申请)打印件、购买产品照片及挂号信流程信息图片;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公文处理笺及投诉举报(履职申请)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询问笔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举报人提交的《关于投诉的处理情况说明》、案件来源登记表、扣押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信处理情况回复》、挂号信函收据及照片打印件、办案人员投诉受理情况说明、通话记录查询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对涉案的投诉举报有依法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针对投诉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均给予了回复;对于申请人举报的线索问题,虽然被举报人承认曾经销售过被举报种类的食品,但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时因未发现被举报的食品而无法核实该举报线索,但根据该线索进行现场检查时,被申请人处执法人员发现了其他的违法线索,经批准后扣押了涉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决定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案中,因无法核实的线索牵扯出其他违法线索进而立案调查,符合行政效率原则,被申请人在给申请人的书面回复中一并予以告知,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因此,被申请人对于涉案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59日作出的《投诉举报信处理情况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

                                                                                                                                   202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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