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周政复〔2023〕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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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周政复〔2023〕15号 申请人乔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1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6月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在12345回复的申请人举报周村某烧烤店售卖进口啤酒无中文标签一事不予立案的决定;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被举报人周村某烧烤店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3.依法处罚程序违法办案人员;4.对回复内称被申请人为职业投诉人出具书面道歉。 申请人称:2023年5月9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周村某烧烤店经营的美团店铺内下单购买进口啤酒,收到货后发现酒体未粘贴中文标签,认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5月18日通过12345热线反映,5月22日收到了被申请人的回复,不立案,理由:未找到商家,通过电话未联系到商家,申请人认为找不到商家不能作为不立案的理由,更不应该作为工作失职的理由,另外被申请人在回复中称申请人疑似职业投诉人,申请人对此十分不解。申请人依据上述事实,望政府查明事实真相,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身份不适格,无权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在核查第三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后依法作出的,针对的是第三人,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利益是否受损也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其申请人身份不适格。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适当,符合法律规章规定。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周村12345和全国12315平台转来申请人投诉和举报,反映其5月9日在北长行街XX号周村某烧烤店购买的进口啤酒无中文标识,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赔偿。当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5月1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周村北长行街XX号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实为“某某按摩”店,在其周围也未发现某烧烤店。工作人员查询周村某烧烤店登记注册信息后,多次拨打该店负责人登记备案的联系电话,均未接通。由于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申请人于5月22日依法将周村某烧烤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未发现被举报人、无法核查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5月22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的上述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三、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和理由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1.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事项中要求处罚办案人员、出具书面道歉,其要求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2.申请人认为找不到商家不能作为不立案的理由,其说法不能成立。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仅凭申请人传来的图片就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线索后,依法开展了现场检查、证据收集工作,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有理有据,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3.经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投诉52次、举报37次,所以被申请人给周村12345反馈处理结果时建议不纳入满意度考核。被申请人并未因申请人疑似职业投诉人而不依法处理其投诉举报,相反,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通过查询被投诉人登记注册信息、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方法,想方设法地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无不妥。 四、申请人借消费者名义企图获取不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基本原则,不应姑息和纵容。申请人在淄博周村购买涉案食品发现问题时,可以立即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退赔,因为有刚购买的商品为证,方便查证,也容易调解,但申请人却是在事隔多天以后才反映给被申请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正常行为,还可能耽误了监管部门查处违法经营的有利时机。申请人在没有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无端要求赔偿,暴露了其借消费者名义企图获取不当利益的真实动机。申请人有权举报违法行为线索,被申请人也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申请人却以似是而非的理由,指责被申请人工作失职,进一步印证了其借消费者名义企图获取不当利益的真实动机。申请人借消费者名义,企图利用公权力谋取不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也浪费了宝贵的社会资源,对这种行为坚决不能姑息和纵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理由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其复议请求不应支持,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周村12345和全国12315平台转来申请人投诉和举报,反映其5月9日在北长行街XX号周村某烧烤店购买的进口啤酒无中文标识,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赔偿。当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5月19日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对周村北长行街XX号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实为“某某按摩”店,在其周围也未发现东航烧烤店;工作人员查询周村某烧烤店登记注册信息后,拨打该店负责人登记备案的联系电话,未接通。由于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申请人于5月22日依法将周村某烧烤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因未发现被举报人、无法核查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5月22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处理结果。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更正说明、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单打印件、购买产品订单截图、网上食品安全档案图片(《营业执照》)、产品照片打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淄博12345承办单及办理系统截图、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通话记录、个体户信息、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审批表、列入经营异常状态决定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接收反馈案件办理情况截图等材料。 本级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对涉案的投诉举报有依法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该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材料后,对投诉事项依法受理;对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核查,核查后,未找到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址,无法查实违法线索举报的情况,并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状态异常目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时限内将举报事项的处理过程和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书面回复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其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另,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中的第3项、第4项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在此,一并对申请人予以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结案告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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