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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周政复〔2023〕22号

发布日期: 2023-11-14 14:23:11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周政复202322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1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编号为XXXXX的举报答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2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平台编号XXXXX举报答复。2.指令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举报重新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2年9月15日,申请人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某茶庄购买老白茶茶饼,数量2,单价325元,共花费650元。产品名称福鼎白茶老白茶(茶饼),净含量350克,产品执行标准GB/T31751-2015, 生产日期2014年8月17日。购买后发现该食品有以下问题1.该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17日,执行标准GB/T31751-2015,该标准2015年7月3日发布,2016年 2月1日实施该款产品执行标准,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17日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2022年9月21日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回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已通过12345平台受理相同事项投诉,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已经立案,正在调查处理中。因此,对你的此次举报事项,我局不再重复立案。据此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理由如下:

一、被举报商家销售违规商品的行为应依法受到处罚。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被举报商家销售的食品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处理。

二、被申请人回复:“我局已通过12345平台受理相同事项投诉,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已经立案,正在调查处理中。因此,对你的此次举报事项,我局不再重复立案。”投诉是指: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涉案组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举报,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因而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投诉不等于举报,适用依据错误。

三、被申请人的行政作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处理违规商家,没有依法给予本人举报奖励,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四、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十二条,《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等规定,根据“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原则,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不服其作出的回复多少天内可向何机关复议,导致错过了最佳的复议时间,属于被申请人未告知履行责任,也未告知申请人多少天内可向何法院诉讼,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所载程序违法。

五、申请人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做出不正确的决定。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处罚违规商家,更没有依法给予本人举报奖励,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纠正被申请人的不规范作为,特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责令商家召回违规商品,挽回申请人的损失,依法给予本人举报奖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身份不适格,且其行政复议申请超出了法定申请期限,依法不应受理。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后,经核查确定,举报内容与其之前通过淄博12345平台投诉举报的内容一致,属于重复举报,而且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其在先的投诉举报已经立案正在查处,因此对其之后提出的重复举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该决定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利益是否受损也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其申请人身份不适格。

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告知于2022年10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到2023年7月18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远远超过六十日的法定申请期限,依法不应受理。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适当,符合法律规章规定。

2022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申请人举报,反映其于2022年9月15日在周村某茶庄购买老白茶茶饼2个,发现店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要求依法查处、进行公示、书面回复。2022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后询问得知,被申请人青年路所执法人员对申请人前期提出的相同内容的投诉举报已经立案正在调查。因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经立案,无需重复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2022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次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的上述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三、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和理由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先期提出的投诉举报已明确作出并告知了立案决定,经调查后也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不作为情形。被申请人经依法核查,对其后期提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也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不作为情形。申请人法律概念不清,逻辑思维混乱,混淆了此案和彼案,其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2.申请人所谓因未给予奖励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对于职权范围内食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负有调查处理及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食品违法行为举报人均因举报行为与市场监管部门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均有权针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履责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与其所举报的食品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方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如举报人主张的利害关系仅限于可期待的奖励权利,则其与所举报的事项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欠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权基础。

3.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不服其作出的回复多少天内可向何机关复议,导致错过了最佳的复议时间,属于被申请人未告知履行责任”,其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规定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需要告知救济途径。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利益是否受损也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无直接利害关系,所以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告知于202210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天就已知晓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因此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从20221010日开始计算。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完全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被申请人无关。

4.申请人在复议申请的最后要求挽回损失,该申请内容企图通过行政复议解决民事权利争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应支持,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民事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理由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其复议请求不应支持,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申请人举报,反映其于2022年9月15日在周村某茶庄购买老白茶茶饼2个,发现店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要求依法查处、进行公示、书面回复。2022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2022年9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平台曾经收到过申请人针对涉案问题提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针对此投诉举报已立案调查,期间,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处检查并扣押相关产品;920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决定;9月21日,被申请人针对12345热线的投诉举报作出答复:对店内发现的和投诉举报相符的产品进行扣押,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2022年9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的同一违法行为,于2022年10月9日决定不予立案,次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处理结果。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单截图打印件、购买交易小票照片打印件及账单详情截图打印件、产品照片打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登记表、淄博12345承办单及办理系统截图(包括被申请人在系统中的回复)、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被举报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和立案决定的录音资料及通话截图、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接收反馈案件办理情况截图等材料。

本级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对案涉的投诉举报有依法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权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本案中,被申请人无论是对申请人12345热线申诉的回复,还是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告知,均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申请期限,因此,申请人针对其处理结果的回复(告知),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没有超过上述规定的法定期限,申请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该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案中,被申请人先收到12345热线平台转来的申请人的涉案问题的消费纠纷申诉,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扣押后,对该违法线索指向的当事人立案查处,并告知申请人立案和终止调解的结果。申请人在已知结案结果的情况下,又一次对相同的违法线索通过全国12315向被申请人发起举报,因为是同一个违法线索,被申请人对此举报不再重复立案并告知申请人,符合效率优先原则,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0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告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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