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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周政复〔2023〕6号

发布日期: 2023-05-31 14:06:46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周政复〔20236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2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编号:1370306002023012040107788)作出的不予立案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32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予以受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2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编号为1370306002023012040107788举报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123日在天猫平台店铺某旗舰店支付12.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硅胶冰盒一份,申请人收到货物后发现问题,于20231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321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认为,商家(某旗舰店)销售的产品,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称某旗舰店提供了冰格套装符合检测依据GB/T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材料及制品》、QB/T1999-1994《密胺塑料餐具》的检测合格报告等复印件,某旗舰店对零售小包装合格证添加了生产商及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一、被申请人平台虚假回复,商家提供的GB/T 18006.1-2009不是《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 4806.7-2016也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材料及制品》,事实证明被申请人没有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属于典型不作为。二、商家产品快照宣传销售的是硅胶冰格(截图证实),而被申请人平台回复称商家提供的是《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执行标准,故该塑料执行标准的检测报告无法评估证实申请人购买的硅胶冰格是合格品。三、申请人提供商家自行打印的标签图片证实,标签上无合格印章、无生产许可证号、无耐受温度等重要信息,故被申请人谎称不作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找不到商家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身份不适格,无权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在核查第三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后依法作出的,针对的是第三人,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利益是否受损也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其申请人身份不适格。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适当,符合法律规章规定。2023120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转来周某某举报单,反映其于2022123日从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某旗舰店购买硅胶冰盒1件,收到后发现产品标签自行打印模糊不清、无合格印章、无生产许可证号、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有明显刺鼻气味,无法提供检测报告,要求依法调查处理、书面回复。202313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存在被诉产品,产品大包装箱内有合格证,包装箱上有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为产品名称:圆珠冰球模具 型号:GJ2977 材质:PSPETPP 装箱数:80个 颜色:白色 生产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执行标准:Q/ZSJJ002-2021 生产日期:2022.06”;产品小包装上有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为合格证 系列名称:冰格套装 执行标准:Q/ZSJJ002-2021 材质:PS PET PP(食品接触用) 品牌:某克 经销商:某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消费者热线:1556446XXXX 生产日期:2022.06 有效期:5。被举报人提交了进货交易记录、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执法人员对冰格套装未标注生产厂家和生产许可证号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因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需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210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13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周某某进行了书面回复。被申请人的上述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三、申请人的理由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1.申请人称通过其举报上传的照片可以看到商家所销售的产品标签信息不完整,认为被申请人虚假回复不作为,其说法不能成立。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被申请人不能仅凭申请人传来的图片就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而应充分调查、全面收集证据,再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线索后,开展了现场检查、资料收集、调查询问等大量工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有理有据。2.申请人对产品标识规定和进货查验规定的认知有误,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举报时称商家无法提供《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接触用硅胶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要求被申请人邮寄产品证明报告,复议时主张无法评估证实申请人购买的硅胶冰格是合格品,上述要求均属于对相关规定的误读,没有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有权根据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等,并未规定提供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要求标识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三十三条要求销售者应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等,这些规定对销售者的要求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发现,被诉产品大包装箱内有合格证,被举报人能提供相关检测报告,不存在需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据实告知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并无不妥。3.被诉产品小包装上确实存在部分信息缺失的问题,但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该问题属于责令改正的范畴,达不到立案处罚的标准,被申请人因此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4.申请人所谓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导致其无法退货退款、无法维权,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不影响其民事权利,申请人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四、申请人借消费者名义企图获取不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基本原则,不应姑息和纵容。申请人有权举报违法行为线索,被申请人也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该案既没有冤枉合法经营者,也没有纵容违法经营行为,申请人反而以似是而非的理由,说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导致其无法退货退款、无法维权,暴露了其借消费者名义企图获取不当利益的真实动机。申请人借消费者名义,企图利用公权力谋取不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基本原则,也浪费了宝贵的社会资源,对这种行为坚决不能姑息和纵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理由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其复议请求不应支持,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123日申请人在天猫平台店铺某旗舰店12.9元价格购买硅胶冰盒(冰格套装)一份,申请人收到货物后认为其属于三无产品,于20231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网店进行实名举报,举报编号为1370306002023012040107788。举报问题类型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举报内容:一、被举报人产品标签自行打印,模糊不清无法律效应、无合格证章、无生产许可证号、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三无产品,无法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8产品信息要求;二、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硅胶材料及制品》GB 4806.11-20164.2感官要求;三、商家无法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所要求检测的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2023131日对案涉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现场发现存在案涉产品硅胶冰盒(冰格套装),包装上粘贴合格证,系列名称:冰格套装 执行标准:Q/ZSJJ002-2021 材质:PS PET PP(食品接触用) 品牌: 经销商:某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消费者热线:1556446XXXX 生产日期:2022.06 有效期:5年。现场有大包装标注内容为产品名称:圆珠冰球模具 型号:GJ2977 材质:PSPETPP 装箱数:80个 颜色:白色 生产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执行标准:Q/ZSJJ002-2021 生产日期:2022.06”;被举报人提交了产品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进货订单截图,执法人员对案涉产品未标注生产厂家和生产许可证号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2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询问,核实案涉产品包装标识、产品资质情况。2023210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213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进行核查反馈。

另查明:案涉产品系由被举报人某商贸有限公司用品有限公司购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提供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预包装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某地)对案涉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的检测结果均符合判定依据要求。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商品快照、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单、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进货订单截图、被举报人整改后的小包装标签图片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业务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首先,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受理在本辖区内发生的有关举报事项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其次,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本案中,申请人举报案涉产品存在三方面问题:问题一、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但其未提供与产品检测报告检测结论相反的证据证明;问题二、案涉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产品信息披露国家标准。经被申请人现场调查,查明案涉产品大包装有合格证,包装箱上有标签标识,并提供合格检验检测报告,证明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部分案涉产品未标注生产厂家和生产许可证,被申请人当场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被申请人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询问,认为案涉企业已按《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及时进行了改正,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监管职责,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问题三、申请人称被举报人无法提供申请人要求的检测报告,认为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侵害其知情权。经被申请人现场调查,被举报人对案涉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所检项目合格。故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问题三之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最后,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法律依据及处理程序合法。根据本机关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已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登记、调查、核查,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将决定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已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相关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编号为“1370306002023012040107788”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

                                                                                                                                  202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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