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项目名称 |
办事程序 |
申报材料 |
办理方式及承诺时限 |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
| 1 |
临时用地审批 |
1.申请
2.初审
3.审核
4.审批 |
1.临时用地申请书 原件;
2.平面布置图(红线标注)原件;
3.用地位置图(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红线标注)复印件。
注:上报材料一式一份,材料尺寸为A4纸型。 |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
[1993]鲁价涉字172号,临时用地管理费,同类用地的50%。[1993]价费字13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证。 |
| 2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审核 |
1.申请
2.初审
3.审核
4.上报 |
首次流转: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书原件;
2.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地上建筑物合法产权证明,原件核对无误后交复印件;
4.土地所有者与流转方签订的同意流转协议原件;
5.流转合同原件。
再次流转: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书原件;
2.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地上建筑物合法产权证明,原件核对无误后交复印件;
4.上次流转合同,原件核对无误后交复印件;
5.本次流转合同原件。
注:上报材料一式一份,材料尺寸为A4纸型。 |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 |
[1993]鲁价涉字第172号,土地管理费(收费标准详见文件规定),淄政发[1998]196号,周政发[1999]35号,土地租金(收费标准详见文件规定)。[1993]价费字13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证。 |
| 3 |
建设用地审核 |
1.申请
2.初审
3.审核
4.上报 |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
1.建设用地申请书,原件;
2.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原件;
3.用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红线标注),原件;
4.拟占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红线标注),复印件。
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或虽不涉及农用地转用但征地面积超过70公顷的,组织分批次报国务院审批;其他用地涉及征用土地的,组织分批次报省政府审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农村村民住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组织分批次报市政府审批。
注:上报材料,报国务院一式八份,报省政府一式四份,报市政府一式两份,材料尺寸为A4纸型。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
文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表,原件;
2.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批复文件、年度投资计划,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交复印件;
4.初步设计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交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交复印件;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交复印件;
7.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交复印件;
8.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交复印件;
9.环保、消防、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交复印件。
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原件;
2.用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红线标注),原件;
3.拟占用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红线标注),复印件;
4.建设项目总体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红线标注),蓝图。
注:上报材料,报国务院一式八份,报省政府一式四份,报市政府一式两份,材料尺寸为A4纸型。
批次后项目用地:
文字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复文件、年度投资计划(集体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除外),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交复印件;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集体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除外),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交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城市规划区外的除外),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交复印件;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集体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除外),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交复印件;
6.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交复印件;
7.环保、消防、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交复印件;
8、乡镇、村企业改制集体土地补办出让手续需另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转让的附有关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上交)或政府批复文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交复印件。
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原件;
2.用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红线标注),原件;
3.拟占用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红线标注),复印件;
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红线标注),蓝图。
注:上报材料一式两份,材料尺寸为A4纸型。
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1.建设用地申请书;
2.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申请审批表;
3.出让合同;
4.收回土地申请审批表;
5.计划、规划、定点(选址意见书);
6.测绘报告及图纸,图纸四邻盖章;
7.出让金发票(与合同相符);
8.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图上红线标注;
9.估价报告;
10.1:10000或1:500现状图;
11.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用A4纸。 |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 |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批次后项目用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耕地开垦费15元/平方米;[1993]鲁价涉字172号,鲁价费发[2001]301号,土地管理费(收费标准详见文件规定);国务院1995年第55号令、淄国土字[2002]15号、财综字[1999]113号,土地出让金(收费标准详见文件规定);财综字[1999]117号,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28元/平方米;[1993]价费字13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证;淄政发[1998]196号,周政发[1999]35号,土地租金(收费标准详见文件规定)
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1、土地出让金:依据国务院55号令,财综字[1999]113号,淄国土资字[2002]15号文。标准详见文件规定。
2、管理费:依据鲁价涉字[1993]172号文,鲁价费发[2001]301号。标准详见文件规定。 |
| 4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核 |
1.申请
2.初审
3.审核
4.上报 |
1.建设用地申请书(村民建房用地申请报告书),原件;
2.宅基地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原件、微机打印;
3.村民建房用地群众代表、村委会、镇政府意见,原件;
4.拆迁协议(涉及拆迁),原件;
5.旧村改造、村庄合并等大型改造工程的详细规划图,建设规划分步实施计划、旧村拆除复垦计划,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设计有关文字说明。图件为原件,文字说明为复印件;
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它立项批复文件、年度投资计划,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交复印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交复印件;
8.公告,原件,微机打印;
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及技术报告,原件;
10.平面布置图(红线标注),蓝图
11.用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红线标注),原件;
12.占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红线标注),复印件;
13.原土地使用证或无原土地使用证说明(涉及拆迁及分户),原件;
注:多层及连片村民住宅的,报第1-13项材料;单户村民住宅的,报第1-4、7-8、11-13和村民宅基地宗地籍图原件;翻建住宅的,报1-3、12和原土地使用证原件、村民宅基地宗地籍图原件;上报材料一式一份,材料尺寸为A4纸型。 |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耕地开垦费15元/平方米。 |
| 5 |
房改房、商品房土地登记审核 |
1.申请
2.初审
3.审核
4.上报 |
房改房登记:
1.城镇居民住房用地登记统一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楼房平面位置图;
4.房改办文件;
5.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
6.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7.图纸(每户一份)。
商品房登记:
1.购买商品住房分户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契税交纳凭单复印件;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5.楼房平面位置图。
注:以上材料除国有土地使用证外都需一式两份。 |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 |
鲁土籍字[1995]11号、计价格[2000]21号。土地登记费: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得超过30元;
计价格[2001]1734号。土地登记证工本费:精装本20元/证;简装本(单位10元/证,个人6元/证)。 |
| 6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审批 |
1.申请
2.初审
3.审核
4.审批 |
1.申请人状况资料:法人的,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3.图纸;
4.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邻宗法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除图纸三份外,其它均一式两份。 |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
计价格[2001]1734号,土地登记证工本费:精装本20元/证、简装本10元/证。 |
| 7 |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审批 |
1.申请
2.初审
3.审核
4.审批 |
1.申请人状况资料:法人的,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或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
3.权属来源证明或变更依据;
4.测量报告和图纸;
5.变更登记的,提供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6.签定政府土地收益收缴合同及政府土地收益收缴证明;
7.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邻宗法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注:(1)以上材料除测量报告一份和图纸三份外,都需一式两份。
(2)在名称、地址变更登记中,还需提交工商行政、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文。 |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
计价格[2001]1734号,土地登记证工本费:精装20元/证;简装(单位10元/证、个人6元/证)。 |
| 8 |
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审批 |
1.申请
2.初审
3.审核
4.审批 |
1、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本宗法人证明及邻宗法人证明;
3、法人及邻宗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
5、图纸。 |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
计价格[2001]1734号,土地登记证工本费:精装20元/证;简装(单位10元/证、个人5元/证)。 |
| 9 |
土地证书审验 |
1.申请
2.初审
3.审核
4.审验 |
1、土地证书年检登记表;
2、租金收缴证明;
3、土地使用证原件。 |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不收费 |
| 10 |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审核 |
1.申请
2.初审
3.审核
4.上报 |
1.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3.地上附着物证明;
4.土地设定登记申请审批表;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复;
6.土地使用者联系方法;
7.测量报告和图纸;
8.对于用地方式为出让(租赁)用地的,提交土地出让(租赁)金、契税发票、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复印件;
9.变更的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易的需要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及有关税费收缴证明。
注:以上材料除测量报告1份和图纸3份外,都需一式两份。 |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 |
鲁土籍字[1995]11号、计价格[2000]21号,土地登记费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
计价格[2001]1734号,土地登记证工本费20元/证。 |
| 11 |
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审核 |
1.申请
2.初审
3.审核
4.上报 |
1.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法人代表(抵押人、抵押权人)证明;
3.土地估价报告;
4.抵押借款(租赁)合同;
5.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6.图纸。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划拨的,抵押登记还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登记表;出让的,还需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转让合同。 |
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 |
鲁土籍字[1995]11号、计价格[2000]21号,土地登记费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
计价格[2001]1734号,土地登记证工本费20元/证。 |
| 12 |
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审批 |
1.申请
2.初审
3.审核
4.上报 |
1.买卖协议(1份原件、1份复印件);
2.买、卖(卖方为夫妻两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人身份证复印到一张纸上)2份;
3.契税完税证、单据复印件各2份;
4.卖方夫妻双方同意卖房协议书1份原件、1份复印件(签字,按手印)
5.房产证复印件2份;
6.土地证原件;
7.土地证复印件2份。
注: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 |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 |
鲁政发[1998]17号文、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
土地收益金按成交价1%;管理费按出让金2.8%。 |
| 13 |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审核 |
1.申请
2.初审
3.审核
4.审批或上报 |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2.申请报告;
3.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
4、储量部门意见;
5.工商部门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
6.矿区范围图(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国家直角坐标系标定范围);
7.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上报材料审批需一式四份,审核需一式五份。 |
材料齐全、审核符合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批或五个工作日内上报。 |
不收费 |
| 14 |
采矿权登记审批、审核 |
1.申请
2.初审
3.审核
4.审批或上报 |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
6.资质证明;
7.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8.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上报材料审批需一式四份,审核需一式五份。 |
材料齐全、审核符合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批或五个工作日内上报。 |
审批的根据[1992]价费字251号收取采矿权登记费200元;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收取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年•平方公里;另外,砖厂审批根据淄政发[1987]143号收取窑场占地复垦基金5000元/亩;审核的不收费。 |
| 15 |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审核 |
1.申请
2.初审
3.审核
4.审批或上报 |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山概况说明;
3.登记机关下一级机关初审意见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证明;
4.矿山开采平面位置图或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砖厂延续登记同时提供临时用地资料: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用地协议书、砖厂用地复垦保证书。
注:除3、5一份外,审批需一式四份,审核需一式五份。 |
材料齐全、审核符合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批,五个工作日内上报。 |
审批的根据[1992]价费字251号收取采矿权登记费200元;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收取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年•平方公里;另外,砖厂审批根据淄政发[1990]200号收取耕地恢复利用基金5000元/亩。
审核的不收费。 |
| 16 |
变更采矿登记审核审批 |
1.申请
2.初审
3.审核
4.审批或上报 |
1.采矿权变更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证明;
4、营业执照影印件;
5.矿产资源补开发利用情况说明材料;
6.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
7.变更矿区范围或主要开采矿种的,需提交相应的地质报告、设计、环评报告批文及资质证明;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及登记资料;
9.规定的其它资料;
注:上报资料审批需一式四份,审核需一式五份。 |
材料齐全、审核符合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批,五个工作日内上报。 |
审批的根据[1992]价费字251号收取采矿登记费100元,;审核的不收费;变更矿区范围根据国务院241号令收取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年•平方公里。 |
| 17 |
采矿权转让审核 |
1.申请
2.初审
3.审核
4.上报 |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合同(批准采矿权转让后生效);
3.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的原因;
4.依法缴费、纳税的证明及票据复印件;
5.受让方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影印件,资信、技术、设备等证明材料);
6.必须评估的,附国土资源部的评估确认文件;
7.国有矿山转让的,附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8.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9.矿区范围图;
10.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
1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足以完成转让审批或不足以开展相应的开采工作,可同时或提前申请延续登记;
12.转让部分开采区域的,应先办理采矿权分离变更登记;
1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及登记资料;
14.规定的其它资料。 |
材料齐全、审核符合要求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