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部门主要负责人解读)周村区审计局局长沈波关于《周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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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545G/2025-5532471 | 文号: | 〔〕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5-20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人民政府 |
(部门主要负责人解读)周村区审计局局长沈波关于《周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解读
一、引言
为支持全区经济建设发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更好地控制项目建设成本件,确保政策的延续性,持续推进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在《周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周政发〔2020〕8号)的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二、政策背景与目标
2020年3月19日,区政府以周政发〔2020〕8号文件印发《关于印发周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办法》实施以来,我区各项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开展顺利,修改后的《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工作情况,在原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了删减和修改,涉及的管理措施和行政程序正当、高效、更易于操作。
三、主要修订内容及依据
该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审计对象、职责分工、计划安排、审计流程、审计范围、审计内容、资金保障、处理处罚、廉政纪律、有效期限。本次主要修改内容为:
1.为便于区政府更加科学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增加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前,应当按程序先行与立项、审批、资金等相关部门沟通会商,征得同意后报经区政府批准”内容。
2.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增加第八条“对于不按规定程序报批、不按时限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审计部门不予组织实施审计”内容。
3.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函〔2018〕56号)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将第十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金额或竣工结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审计部门全面监督;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部门进行抽审监督。”第十一条修改为“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发标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要求将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结算金额在400万以上的按程序要求向审计部门报送结算审核资料”。
4.根据区财政局意见与《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 号)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第十一条增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预算概算变化超过10%的,报区政府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按程序对预算概算进行调整”内容。
5.根据区财政局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在第十六条增加“国有企业开展的相关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内容。
四、结语
政府投资项目关系到国计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本次《办法》的修订,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有助于政府资金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通过关注项目执行各环节的廉洁风险,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