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公告》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更好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河湖长制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5日。
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单位:周村区水利局
联系人:宋刚
通讯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01号
邮政编码:255300
联系电话:(0533)6195296
电子邮箱:zcswj@zb.shandong.cn
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水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近年来,水文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河湖长制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取得良好社会效益,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为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更好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河湖长制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水利部《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设施
(一)袁家水文站:生产业务用房及院落附属设施1处、雷达水位计及水文图像接收设施1处、观测道路及台阶1处、直立式水尺3支、水准点3个、断面桩2个、侧扫雷达测流设施1处、供电与通讯线路各1处。
(二)南闫水文站:观测道路及台阶1处、直立式水尺3支、雷达水位计1处、在线雷达测流设施(3探头)1处、测站标识牌1处、水文图像接收设施1处、供电与通讯线路各1处。
(三)萌山水库水文站:降水量观测场1处、水准点3个、直立式水尺1支、供电与通讯线路各1处、水文图像接收设施1处。
(四)萌水水文站:观测道路及台阶1处、直立式水尺4支、杆式雨量计1处、水文图像接收设施1处、供电与通讯线路各1处。
(五)大邢水位站:水准点3个、断面桩2个、测站标识牌1处、水尺观测道路及护坡1处、直立式水尺3支、雷达水位计1处、水文图像接收设施1处、供电与通讯线路各1处。
二、保护范围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为基线,至上、下游各500米范围;沿河横向以河长制划定河道保护范围或水利工程保护范围为基准范围。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监测场地以外30米为边界;其他设施周边以外20米为边界。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水文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划定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二)在划定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2)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4)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三)对划定范围内需要搬迁水文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其它影响水文监测功能的建设活动,应事先征得水文部门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水文设施的搬迁、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特此公告
一、文件出台背景
水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近年来,水文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河湖长制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取得良好社会效益,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为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更好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河湖长制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水文监测资料的一致性和连续性,积累长系列资料,急需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在周村区内划定水文监测河段环境保护范围与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禁止事项以及在保护范围内开展相关建设采取对水文监测设施的保护措施。完成袁家、南闫、萌山水库、萌水4处水文站,大邢1处水位站的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水利部《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文件执行范围为周村区,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1、公告袁家、南闫、萌山水库、萌水4处水文站,大邢1处水位站水文监测设施名称及数量。
2、公告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3、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禁止事项以及在保护范围内开展相关建设采取对水文监测设施的保护措施。
六、新旧政采对比,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
周村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发布《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周村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的公告》,《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公告》与上述公告范围衔接良好,没有冲突。
七、有关政采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无。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为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更好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河湖长制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水利部《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截止9月5日,未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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