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周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经研究,决定制定《周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
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单位:淄博市周村区烟草专卖局
联系人:王潇笛
通讯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机场路99号
邮政编码:255300
联系电话:(0533)6150000
电子邮箱:251997822@qq.com
周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淄博市周村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一处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七条 单元划分及零售点布局测算
(一)市场单元划分
依据居民居住特点,参照城市规划、乡村建设、商圈类型、地形地貌、交通设施等因素,结合地理位置和社会功能属性,按照市场单元类型特征描述、划分方法,将辖区划分为若干市场单元。市场单元作为零售点布局控制基础单元,结合商圈、市场、路段、居民区等特点,按照城居区、村居区、工矿厂区、商业区等市场单元标签细分,形成标签化市场单元。
(二)零售点布局模式
针对不同标签类型的市场单元,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组成市场单元差异化布局模型。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三)零售点规划数量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的,有申请意愿的行政相对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实行申请轮候排序。
1.申请人愿意参加排队轮候的需书面确认,并纳入排队轮候名册,按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在申请地址所属市场单元内,按“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2.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同一营业地址重复申请的,以第一次提交申请时间计算排队轮候次序。
3.市场单元内如有新办指标的,应将信息及时通知排队轮候顺位申请人,申请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申办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办,申请人放弃申办后自动丧失排队轮候资格。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4.申请人因放弃排队轮候或放弃提交资料而自动丧失排队轮候资格后,又再次提交申请的,按上述办法重新排队轮候。申请人排队轮候期间修改申请地址的,按上述办法重新排队轮候。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
5.每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在淄博市周村区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公告栏公布最新的排队轮候申请人名单。
(五)零售点间距
城镇零售点间距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为50米。
自然村、行政村零售点间距参照城镇间距标准,结合人口数量、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确定为50米。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放宽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限制: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本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首次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残疾人(持有五级以上残疾证原件),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的。
2.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的。
3.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的。
(二)对县级以上政府重点扶持项目或者符合政府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可在辖区零售点规划总数量基础上增设零售点数量。具体到各市场单元,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不超过3个零售点数量,且零售点间距按50%执行。该增设数量为专项专用,不累计纳入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同时不得作为其他零售点新办核查的距离参照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间距的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清理工作中能够主动配合,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进出通道口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清理范围发生变化一年以内,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个体经营的,自然人持证主体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信赖保护的原则,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禁止准入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非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外商投资的经营场所以租赁经营场所的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除外。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二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三条 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药经营、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蛋糕饮品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四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板房(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年通过**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市场单元合理容量见附件二。
申请人轮候排序情况实时通过淄博市周村区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内”、“达到”、“不超过”、“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淄博市周村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期间,根据辖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小范围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有效期 年,自2023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
附件2:周村区烟草专卖局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明细表
《周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背景简介
为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全省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工作,提升零售点布局科学化合理化水平,2023年7月,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制定了《**区(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模板)》和《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县级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编制操作手册》等文件,周村区烟草专卖局参照模板并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完善、细化、发布本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关于《周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网上征集意见的情况报告
为深入推进《周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制定工作,淄博市周村区烟草专卖局通过周村区人民政府网站,于2023年10月10日至11月9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在此期间,收到一份书面形式的意见,意见内容为:建议对保护性冻结和应急增设的内容进一步补充完善和明确。
该意见已采纳。
淄博市周村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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