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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2-02 发布机构: 周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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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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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通知》鲁财税〔202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淄财税〔20209)和《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淄财税〔202017号)转发文件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6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1113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11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630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16

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我省有关规定,2020年,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市场主体2020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免税力度,对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年中,出台了《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将免征两税政策延续至2020年年底。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仍比较严峻,小微企业承受风险能力较弱,为更好帮扶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加快发展,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税政策再次延续至2021630日。

二、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执行口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税办理流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