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 ||
---|---|---|---|
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545G/2020-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人民政府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鲁财税〔202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 博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1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鲁财税〔2020〕48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现将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我省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
本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