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承接落实、调整规范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周政字〔2019〕1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鲁政发〔2018〕35号)和市政府《关于承接落实、调整规范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19〕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承接落实、调整规范行政权力事项13项,其中,取消4项,涉及行政许可3项、行政确认1项(详见附件1);承接6项,涉及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详见附件2);调整规范区级行政权力3项,涉及行政许可1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详见附件3)。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新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全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并制定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南;对于明文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再实施,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及时完善后续监管制度,细化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缺位”或者“不到位”等问题。有关部门单位的承接落实情况请于2019年4月25日前报送区政府审改办(联系电话:6195915)。

 

附件:1.2019年第一批取消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2019年第一批承接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3.2019年调整规范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3日

 

附件1

2019年第一批取消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行政许可3项、行政确认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机关

类别

处理

决定

备注

一、衔接落实国发〔20196

(一)取消行政许可事项

1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取消

区民政局加快完善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有关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2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2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取消

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区行政审批局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3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

取消

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二、衔接落实淄政字〔201924

(二)取消行政确认事项

4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区人社局

行政确认

取消,转变管理方式,简化服务流程。

 

 

附件2

2019年第一批承接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利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处理决定

承接机关

事项类别

备注

一、衔接落实国发〔20196

(一)承接行政许可事项

1

护士执业注册

省卫健委

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一、衔接落实淄政字〔201924

(一)承接行政权力事项

2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承接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3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承接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4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承接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5

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省教育厅

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共同承接实施

区教体局

行政确认

作为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事项的部分内容。

6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商务部

委托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由周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区商务局

其他行政权力

 

 

附件3

2019年调整规范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行政许可1项、其他行政权利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市政府处理决定

承接机关

事项类别

备注

一、衔接落实国发〔20196

(一)承接行政许可事项

1

水利管理许可

市水利局

部分下放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省级审批权限外的农业和农村生活取水项目;年取地表水18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非限制开采区)10万立方米以下非农取水项目;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项目。

2

下达和调整用水计划的审核

市水利局

部分下放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区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自备水地下水取水许可水量1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非居民用水户、自备水地表水取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非居民用水户、使用公共管网水年度计划(定额)水量2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非居民用水户。

3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审查

市水利局

下放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方案须符合水利技术规范并经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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