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决策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充分发挥重点项目支撑带动作用,奋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重点项目审批代办制度。践行一线工作法,充分发挥区级代办员队伍专业、专职、高效作用,为每个重点项目确定1名帮办代办员,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提前介入、全程跟踪、直接代办,实现上门服务”“一次办好。需区级部门审批或协调的事项由区级负责代办,需市及以上审批事项由区级代办负责统筹协调。(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

二、落实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对市区政府公布的重点项目,在办理项目手续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可开辟联审会绿色通道。项目确立阶段的立项、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要根据职责同步推进办理,不得违规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对目前法律法规规定需设置前置条件的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推行容缺受理、后置补齐”“告知承诺制,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在选址土地已收归国有,并完成施工图审查、直接发包备案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可办理《准予开工通知书》,先行开展项目开工的前期进地工作。企业取得土地后,各审批部门立即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实现项目拿地即开工。对国家鼓励类零用地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审批部门以目录清单形式确定项目准入条件,由企业作出书面信用承诺,项目竣工后加强后期监管和信用监督。(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

三、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强化要素资源跟着项目走的保障机制,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省、区重点项目,通过增减挂钩、单独争取、内部挖潜等多渠道扩大用地规模,全力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建立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分类制度,按照亟需用地程度,逐一确定重点项目用地的落实方案和完成时限,优先保障投资规模大、带动效应强、利税效益好的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对新增用地规模较大的项目,认真分析各年度用地规模,在不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分年度逐步满足项目用地需求。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大工业项目,土地摘牌后,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探索推行标准地供地制度。鼓励企业盘活现有闲置土地或厂房用于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四、保障重点项目环境容量、能耗需求。积极与上级部门做好对接争取,确保我区重点项目环境容量、煤耗指标应保尽保。在完成上级下达的煤炭消费压减、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前提下,对确需新增煤炭消费增量、污染物总量指标的项目,主动争取申请市级预留指标和跨区县调剂指标。(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五、加强重点项目资金扶持。对列入市重大项目中的智能装备制造、新材料、新医药、电子信息四强产业项目、省重大项目和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的新增贷款,积极协调争取上级优惠政策,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给予贴息支持,期限一年。同时,在争取市级贴息的基础上,对区重点项目中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进行20%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绿色化工、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特色纺织、轻工、陶瓷琉璃等六大优势传统产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市按年度实际完成设备(软件)投资额给予10%补助的基础上,区再给予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六、落实重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区重点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扣除应上缴中央、省、市级部分,按规定减、免、缓征区级收费;对市重大项目按规定减、免、缓征市级收费。对依托政府部门收取的重点项目经营性费用,按成本价收取;严格落实上级关于对重点项目的各类税收减免及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相关部门)

七、实行重点项目市政设施配套费先缴后返政策。重点项目市政设施配套费实行先缴后返,对列入省重大、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双招双引等省级重点项目和市重大项目,项目单位足额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后,区财政部门一个月内按所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给予等额扶持;对列入区重点项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80%给予扶持。项目建成竣工后,区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认定,未按项目申报建设内容、投资、建设工期进行建设的,由所在镇、街道、园区负责依法收回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大学城园区

八、降低和保障重点项目中介费用。重点项目选址已经完成土地征收,在供地之前确实需要在项目选址之上开展文物考古、压覆矿、地下管线调查的,由相关审批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介机构进行勘探评估,相关中介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计入土地出让成本。(牵头单位:区文化旅游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此前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2020年重点项目按照此意见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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