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21〕21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21-5142143
成文日期
2021-04-15
发文日期
2021-04-16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周政发〔2021〕2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淄政发〔2021〕6号)要求,全面减权放权授权、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18项、承接3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抓紧做好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文件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对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逐项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对于国家和省、市明文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再实施,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变相设置环节关卡。对承接实施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对接沟通,及时完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不断增强承接能力,其中对受委托实施的事项,要及时与委托主体签订委托协议并获取“二号章”。同时,要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组织业务培训、积极优化审批服务、再造工作流程,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附件:1.衔接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2.承接省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衔接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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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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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公安分局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取消县级公安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 |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相关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3.公安机关积极采取信息化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从业单位应实时、实情录入典当物品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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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乡村兽医登记 |
行政许可 |
取消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乡村兽医登记”,改为备案。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后,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依法实施备案,并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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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市、县级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
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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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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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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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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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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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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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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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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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省、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 政执法)主管部门 |
对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査或者经审査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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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省、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 政执法)主管部门 |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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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
对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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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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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取消 |
取消许可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与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定期对当地农村沼气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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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县级畜牧兽医(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技术人员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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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县级畜牧兽医(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载生猪产品不符合《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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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县级畜牧兽医(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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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县级畜牧兽医(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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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承接省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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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调整意见 |
加强适中事后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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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商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由市商务局承接实施。同时,与《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20〕65号)相衔接,下放实质性审核权至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县有同等受理权。 |
承接后,商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及关联事项的实施,通过检查、抽查、评估等方式加强监管,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许可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2.督导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每年1月份、7月份向市商务局书面报告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及关联事项进展情况,每月10日前将上月事项办理有关数据报市商务局备案。 3.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开展年度经营资格检查、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购销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按要求销售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追溯系统运行情况等,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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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省衔接取消林业部门实施的3个行政许可事项“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转由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同时,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相衔接,由市市场监管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
委托实施后,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査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涉及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还要及时推送至同级林业主管部门。 2.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确定违法事实,依法依规进行査处。需要撤销检测机构资质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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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市场监管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相衔接,新增权限继续由市市场监管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
委托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对于获证企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査,督促企业保持获证条件。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实际不具备生产条件骗取许可证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处理,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总局将根据各地监管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线索,适时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飞行检查。 2.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围绕已取消和下放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强化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对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早研判、及时处置。 3.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査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査结果,强化后处理,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对出现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及时约谈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主体责任。 5.推进实施智慧监管和分类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精准识别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状况、区域性和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依托信息化手段,探索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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