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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周村区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21-None 文号: 〔〕号
发文日期: 2021-04-30 发布机构: 周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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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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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字[2020]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起草了《周村区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政策背景

2002928日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条例》实施以来,部分企业不落实,群众意见较大。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82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字[2020]102号)等文件起草此《通知》,以督促企业落实好一次性养老补助。。

二、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字[2020]102号)

三、出台目的

全面落实好《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字〔2020102号)要求,明确了享受这项政策的范围和对象、登记审核流程、补助发放的渠道和资金的来源、政策落实的步骤、享受对象的资格确认和补助的发放办法。

四、重要举措

(一)基本框架

《实施方案》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分别是明确落实范围和对象;明确落实标准为根据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淄博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调查摸底和资格确认,明确各类符合条件的人员的资格确认流程及登记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环节,便于基层实际操作;明确资金统筹范围;明确发放落实渠道;严肃纪律,明确职责,保证政策落到实处。

(二)主要内容

明确了享受这项政策的范围和对象、登记审核流程、补助发放的渠道和资金的来源、政策落实的步骤、享受对象的资格确认和补助的发放办法。范围:我区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120201231日前从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未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2202111日起从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按规定应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

登记流程:1)正常运转企业的退休人员,到所在企业进行登记2)停产企业进入破产、关闭程序企业的退休人员,到所在企业或企业破产清算组登记3)已破产终结企业的退休人员,到原企业所在地的镇(街道)进行登记4)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改制前的退休人员,到原企业所在地的镇(街道)进行登记5)困难企业认定按照原市卫生计生委《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意见》(淄卫字201845号)相关规定执行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由所在企业申请登记,企业所在地镇(街道)确认,填报《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

资金统筹1)正常运转企业,由企业依法落实2)市属破产、改制、停产企业落实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3)停产企业,进入破产、关闭程序企业,由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区财政统筹解决4)停产、改制、破产终结企业及困难企业中确实无力解决的,区财政统筹解决。

发放落实1)正常运转企业,由企业制定分批发放计划,按年度自行组织发放,并于发放后十日内向企业所在地镇(街道)上报发放情况2)市属破产、改制、停产企业落实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发放;(3停产企业,进入破产、关闭程序企业,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由区财政负担部分,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发放;4)停产、改制、破产终结企业及困难企业中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区卫生健康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应落实人员养老补助的发放工作。

 

解读单位:周村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科室: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解读人:徐艳

联系电话:0533-619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