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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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545G/2021-None | 文号: | 〔〕号 |
发文日期: | 2021-06-12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人民政府 |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我省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不断提高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水平,年初省民政厅将提高困难救助标准列为重点工作。3月份周村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今年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列为我区重大民生实事。4月份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鲁民〔2021〕29 号),要求各市城乡低保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机构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在当地 2020 年 12 月底保障标准基础上再提高 10%。5月份,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29号),对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做了具体要求。
二、决策依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29号)。
三、出台目的
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水平,提升困难群众生活质量和满意度,让困难群众与全区人民一道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
四、重要举措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8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630元。
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提高到120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02元提高到840元。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100元、563元、900元提高到215元、620元、990元。
3、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40元提高到213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650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210元。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二级由每人每月147元提高到162元,三、四级由每人每月119元提高到131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由每人每月132元提高到146元,二级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到127元。
解读单位:周村区民政局
解读科室:周村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解读人:刘晓辉
联系电话:0533-6195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