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公告

 

水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近年来,水文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河湖长制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为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更好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河湖长制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3号)等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设施

(一)袁家水文站:生产业务用房及院落附属设施1处、雷达水位计及水文图像接收设施1处、观测道路及台阶1处、直立式水尺3支、水准点3个、断面桩2个、侧扫雷达测流设施1处、供电与通讯线路各1处。

(二)南闫水文站:观测道路及台阶1处、直立式水尺3支、雷达水位计1处、在线雷达测流设施(3探头)1处、测站标识牌1处、水文图像接收设施1处、供电与通讯线路各1处。

(三)萌山水库水文站:降水量观测场1处、水准点3个、直立式水尺1支、供电与通讯线路各1处、水文图像接收设施1处。

(四)萌水水文站:观测道路及台阶1处、直立式水尺4支、杆式雨量计1处、水文图像接收设施1处、供电与通讯线路各1处。

(五)大邢水位站:水准点3个、断面桩2个、测站标识牌1处、水尺观测道路及护坡1处、直立式水尺3支、雷达水位计1处、水文图像接收设施1处、供电与通讯线路各1处。

二、保护范围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为基线,至上、下游各500米范围;沿河横向以河长制划定河道管理保护范围或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为基准范围。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监测场地以外30米为边界;其他设施周边以外20米为边界。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相关区直部门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水文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划定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二)在划定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2)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4)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三)对划定范围内需要搬迁水文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其它影响水文监测功能的建设活动,应事先征得水文部门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水文设施的搬迁、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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