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DR-2018-0020006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8〕8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5日

 

周村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区级“黑名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区级“黑名单”: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未达到事故等级,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危害事故,拒不承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或不配合事故调查的;

(三)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不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

(五)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采取隐蔽、欺骗、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

(六)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受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

(七)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各类安全服务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被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第一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安全管理、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和信息化监督管理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提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决定纳入区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于5日内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提交。符合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信息公布。区安委会办公室通过公用信用信息平台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于“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20日,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原信息采集部门确认后,作出是否移出“黑名单”的决定,并将相关情况信息提交区安委会办公室,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相关信息情况于管理期满5日内移出。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同时,应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

第七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采矿权取得、进出口、出入境、授权荣誉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并作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附件:1.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2.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

            3.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移出/保留)提交表


附件1

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周村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你单位因

 

拟将纳入  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限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对此,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力。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被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

附件2

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名称

 

类    别

 

组织机构

代    码

 

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安全许可

证    号

 

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其他信息

 

纳入

安全生产

“黑名单”

的原因

(可另附页)

 

提交单位

意见

 

已按程序告知生产经营单位,确认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限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提交部门留存,一份提交区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3

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移出/保留)提交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名称

 

类    别

 

组织机构

代    码

 

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安全许可

证    号

 

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纳入“黑名单”管理

基本情况

    该生产经营单位于  年  月  日被纳入  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至  年  月  日期满。

生产经营

单位整改

情况

 

提交单位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提交部门留存,一份提交区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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