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代步车非法行为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17〕1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7-1122385
统一编号
ZCDR-2017-0020001
成文日期
2017-01-12
发文日期
2017-01-1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有效性
失效
ZCDR-2017-0020001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代步车非法行为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7〕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代步车非法行为综合治理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2日
周村区代步车非法行为综合治理方案
为维护我区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有效治理代步车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等问题,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代步车非法行为综合治理。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属地治理、行业管理,严格执法、分步推进”的原则,对代步车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非法行为开展综合治理,依法关停我区非法生产和改拼装代步车的企业、作坊,依法取缔我区代步车非法销售网点,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载客、载货)代步车,限行及禁止代步车非法上路,从源头上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规范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逐步建立完善代步车非法行为综合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
二、工作重点
(一)对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代步车生产企业、作坊进行综合治理。对无资质的非法生产、改拼装企业、作坊,一律依法关停、取缔;对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一律依法查封。
(二)对销售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代步车产品的网点进行综合治理。对无证照、超范围销售不合格代步车及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的销售点,一律依法取缔;对假冒伪劣产品,一律依法没收。
(三)对代步车非法使用进行综合治理。主要是对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老年代步车或城市观光车名义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燃油、混合动力驱动的三轮、四轮车(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依法严肃查处。2017年6月1日起,在划定的禁行区域内全面禁止非法代步车通行。
(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综合治理代步车非法行为的良好舆论氛围。通过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宣传,在全区营造依法严厉打击代步车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的浓厚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自觉抵制代步车非法行为。
三、职责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治理范围,制定具体治理实施意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推动完成本行业承担的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确保全区代步车非法行为综合治理工作有序开展。宣传部门负责按照区里统一部署,组织新闻单位、媒体记者跟踪报道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为综合治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经信部门负责配合公安交警、工商、质监等部门,对代步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是否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进行确认。工商部门负责清查代步车销售网点,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销售网点非法销售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燃油、混合动力驱动的三轮、四轮代步车的行为。质监部门负责清查代步车生产企业、作坊,依法查封不合格车辆,查处非法生产、改拼装行为。公安部门依法打击妨害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交警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代步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已经登记的代步车运营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查处运营行为;对未经合法登记并运营的代步车,交警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对代步车占用人行道、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信访部门负责办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指导各单位做好信访稳控工作。法制部门负责为综合治理代步车非法行为提供法律指导。教体部门负责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学生及家长抵制驾乘不合格代步车。商务部门负责对扣留、收缴的代步车依法进行集中处理。税务部门负责代步车生产、销售企业发票核发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治理经费的保障落实。
四、步骤措施
(一)摸排宣传阶段(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2月11日)
1.扎实准确做好摸底排查工作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门力量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村庄,全面摸清本辖区内代步车生产、改拼装、销售、使用、营运等各环节具体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打好基础。
(2)经信部门牵头,质监部门参与,对全区范围内代步车生产、改拼装企业、作坊进行全面清查。对生产企业(点)名称、生产地址、生产品牌、型号、用途、产品质量、有无资质、生产数量、是否改拼装、是否有合格证、销往何处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建立台账。
(3)工商部门对全区范围内代步车、改拼装车销售网点进行全面清查。对销售企业(点)名称、位置、销售车辆品牌、型号、销售数量、是否有合格证、销售记录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建立台账。
(4)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全区内上路行驶的在工信部公告范围内但未上牌照的代步车进行排查和登记,并建立台账。
(5)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全区范围内非法营运的代步车进行全面清查,切实摸清从事非法营运的代步车数量、活动路段和区域、时间规律特点等,做好记录并建立台账。
2.广泛深入开展各类宣传活动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摸底排查的同时,要积极制定宣传方案,举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张贴发放《关于开展代步车非法行为综合治理的通告》,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理解率,营造浓厚的综合治理氛围。要在宣传教育组的领导下,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宣传治理措施,组织好镇(街道)、村(社区)的宣传发动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生产、改拼装和销售不合格代步车属于违法行为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有效震慑代步车非法生产、改拼装企业、作坊和销售点。配合新闻单位、媒体记者对治理行动进行跟踪报道。
(2)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全区宣传工作方案,在今日周村、周村电视台、电台等开辟专栏,通过以案说法、专题报道、开展访谈、典型曝光等形式,多层面、全方位宣传不合格代步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危害后果,广泛宣传治理的必要性,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3)教体部门要以学校、幼儿园为阵地,利用校园广播、板报、校报、宣传廊、召开主题班会等形式,宣传代步车违法上路的危害,并通过“小手拉大手”等活动,督促引导家长不使用不合格代步车接送学生。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12月31日)
集中治理阶段分三个时段对辖区内代步车非法行为进行集中治理。
第一时段(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2月28日)全面清理代步车的非法生产、销售和营运行为。
(1)对无资质非法生产、改拼装代步车的企业、作坊进行治理。依法进行查封、关停、取缔无照生产、套牌生产的企业和作坊,坚决杜绝不合格代步车流入市场。
(2)对非法经营代步车的销售网点进行治理。对在2017年2月12日前拒不自行处理不合格代步车的销售网点,税务部门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向其发售有关销售发票,工商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视情分别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和不合格产品、吊销营业执照或实行查封等强制措施,并全面禁止销售。
(3)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自2017年2月12日起,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执法部门抽调专人组建联合执法队伍,以客运场站、家居建材市场、建筑工地等为重点,对代步车非法营运行为进行严查严处,2017年2月28日前,在全区基本杜绝代步车非法营运行为。
第二时段(2017年3月1日至5月31日)划定禁行区域,教育劝导车主自觉停用代步车。
区政府研究划定代步车禁行区域(主要是城区道路),并制定发布禁行通告,设立禁行标志。各镇(街道)、村(社区)集中宣传代步车禁行措施,与代步车车主签订承诺书,督促其自觉遵守治理规定和要求,引导禁行区内的代步车车主自行处理车辆,禁行区外的代步车严禁驶入禁行区域内的道路。
第三时段(2017年6月1日至12月31日)采用行政手段,全面禁止非法代步车在禁行区域内通行。自2017年6月1日起,在禁行区内全面禁止非法代步车通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执法部门继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自用的非营运代步车实行集中整治,通过处罚、扣留等手段,在禁行区域内全面禁行非法代步车。
(1)公安交警部门对在禁行区内行驶的代步车要依法处罚,对非法改拼装的,依法扣留车辆。
(2)交通运输部门对非法营运的代步车,依法进行处罚,并一律依法扣留车辆。
(3)城管执法部门对代步车占用人行道、乱停乱放的,依法予以处罚。
(4)对违规上路的代步车,执法部门除按规定处理外,通知车主所在镇(街道)、村(社区),加强教育引导。执法部门要做好与镇(街道)、村(社区)的交接、登记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对其他收缴、扣留的车辆,由商务部门统一依法处理。
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汲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巩固治理活动成果,逐步健全完善代步车非法行为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力争在2至3年的时间内在我区逐步消除代步车非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周村交警大队、区工商局、区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区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质监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信访局、区国税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代步车非法行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周村交警大队,并组建源头治理组、路面管控组、宣传教育组、服务保障组四个工作组。源头治理组:由区工商局牵头,区经信局、区质监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国税局、周村交警大队参加;路面管控组:由周村交警大队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执法局参加;宣传教育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教体局参加,区经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城管执法局、周村交警大队配合;服务保障组: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信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参加。
(二)厘清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界定划分的职责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具体措施,确保治理实效。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治理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进展迟缓、摸底排查不细、稳控化解工作不到位而出现上访等,由区政府约谈相关负责人。
(三)强化协作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打硬仗和长期作战的思想,坚持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取缔非法,依法履行职责,并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协同共治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根本上遏制和解决代步车非法生产、改拼装、销售、使用等环节突出问题,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四)注重信访稳控。代步车使用群体特殊,易引发矛盾冲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及早发现并妥善处置各类集访苗头,确保不发生大的问题。在治理工作中,要始终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方案自2017年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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