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困境边缘儿童生活补助金制度的意见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16〕43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6-1122349
统一编号
ZCDR-2016-0020011
成文日期
2016-07-04
发文日期
2016-07-0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有效性
失效
ZCDR-2016-0020011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困境边缘儿童生活补助金制度的意见
周政办字〔2016〕4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精神,参照《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建立困境边缘儿童生活补助金制度,为困境边缘儿童发放生活补助金。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对象
困境边缘儿童生活补助金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相关条件尚不符合孤儿及困境儿童等相关规定的困境边缘儿童。主要包括:
1.父母一方中度残疾,另一方死亡、失踪、重残、服刑、长期患重病、被强制戒毒以及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儿童;
2.中度残疾的城乡低保家庭儿童;
3.父母一方死亡、失踪、重残、服刑、长期患重病以及被强制戒毒的城乡低保家庭儿童;
二、发放标准、方式及停发条件
1.发放标准:困境边缘儿童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发放。
2.发放方式:困境边缘儿童生活补助金由民政部门按程序实行社会化发放,按季度及时发放到监护人。
3.停发条件:困境边缘儿童年满18周岁,或者其他符合停发条件的情况,由区民政局下发《停发通知书》,自生日所在月份的下月或者停止月份起停止困境边缘儿童待遇。
三、申请审批
(一)申请。由困境边缘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困境边缘儿童生活补助金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即城乡低保证;
6.中度残疾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以及城乡低保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二)初审。所在村(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边缘儿童有关材料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所在村(居)政务公开栏公示3天后,将《困境边缘儿童生活补助金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边缘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边缘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所在村(居)政务公开栏公示5天后,将《困境边缘儿童生活补助金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民政局。
(四)审批。区民政局在认真审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情况和困境边缘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入户核查,对申请人是否享受生活补助金待遇作出决定。对拟享受困境边缘儿童待遇的儿童,区民政局应当在其所在村(居)政务公开栏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边缘儿童生活补助金待遇。
(五)建立困境边缘儿童档案。区民政局应建立困境边缘儿童纸质和电子档案。
四、政策衔接
本意见和今后出台的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按上级文件精神进行相应调整。
五、资金保障
困境边缘儿童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年初按预计人数列入区财政预算,年底根据实际发放情况据实结算。困境边缘儿童生活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困境边缘儿童生活补助金的,应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职尽责。区民政局要严格执行标准,严把审批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定期对困境边缘儿童的养育质量、身心发展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困境边缘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对象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
(二)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困境边缘儿童生活补助金发放制度的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公示公告栏、信息交流平台等社区内公开平台,让城乡居民就近便捷了解困境边缘儿童生活补助金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儿童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不留死角。
(三)实施动态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困境边缘儿童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发放或中止困境边缘儿童生活补助金的手续;既要杜绝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又要杜绝擅自缩小保障范围损害困境边缘儿童权益行为。
(四)加强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要切实加强困境边缘儿童生活补助金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察监督。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困境边缘儿童生活补助金申请审批表
2.有关事项说明
3.困境边缘儿童认定条件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
附件1
困境边缘儿童生活补助金申请审批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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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 缘 儿 |
姓名 |
性别 |
男( ) |
籍贯 |
贴照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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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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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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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
健康( ) 、重残( ) 、患大病( ) 、患罕见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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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户籍状况 |
农业( )、非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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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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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学状况 |
学龄前( )、在读( ) 学校年级、辍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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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 缘 儿 |
父亲姓名 |
年龄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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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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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 |
年龄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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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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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监护人姓名 |
年龄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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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儿童关系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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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填写 |
儿童 父亲 母亲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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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贫困情况 |
是否 享受低保 |
是( )、 否( ) |
低保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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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
父母情况 |
一、父亲情况: 死亡( )、失踪( )、残疾( )、大病( )、服刑( )、被强制戒毒( )、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 )、 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 详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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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母亲情况: 死亡( )、失踪( )、残疾( )、大病( )、服刑( )、被强制戒毒( )、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 )、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 详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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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家庭 |
3.身体重残( )、患有大病( )、患罕见病( ),需长期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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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生活补助金的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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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 审核意见 |
村(居)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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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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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民政局盖章、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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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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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有关事项说明
一、本意见所称“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的视力、肢体、智力或精神残疾的情形。
二、本意见所称“重病”是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病病种的疾病,且需长期治疗。不含艾滋病。
三、本意见所称“服刑”或“强制戒毒”是指“服刑”或“强制戒毒”剩余期限不低于1年的情形。
四、本意见所称“贫困家庭证明”是指城乡低保证。
五、“中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三级的视力、肢体、智力或者精神残疾的情形。
附件3
困境边缘儿童认定条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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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任一方条件 |
父母另一方条件 |
待 遇 |
发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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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残疾 |
死 亡 |
困境边缘儿童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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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找不到 |
困境边缘儿童 |
200 |
|
|
重度残疾 |
困境边缘儿童 |
200 |
|
|
服刑 |
困境边缘儿童 |
200 |
|
|
重 病 |
困境边缘儿童 |
200 |
|
|
被强制戒毒 |
困境边缘儿童 |
200 |
|
|
被法院依法 |
困境边缘儿童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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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情况 |
家庭状况 |
待 遇 |
发放资金 (元/每人/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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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残疾 |
城乡低保家庭 |
困境边缘儿童 |
200 |
困境边缘儿童认定条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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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情况 |
家庭状况 |
待 遇 |
发放资金 |
|
死 亡 |
抚 养 人 为 城 乡 低 保 家 庭 |
困 境 缘 儿 童 |
200 |
|
查找不到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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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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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强制戒毒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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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病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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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度残疾 1-4级)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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