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DR-2016-0020015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食品药品协管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6〕7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居食品药品协管员队伍建设,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建设的指导意见》(淄政办字〔2014〕62号)、《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级安全员建设的实施意见》(周政字〔2015〕11号)和《周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周食安委发〔2015〕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作队伍。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当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市场整治工作。按照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确定的“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与食品药品协管员二员合一”要求,明确各村居食品药品协管员,协助镇(街道)和食品药品监管所做好本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食品药品协管员主要负责收集辖区内食品药品违法信息和线索,协助食品药品监管所做好辖区内行政相对人调查摸底、建档、执法、日常监管等工作;负责向本辖区群众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收集反馈辖区内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记录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情况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做好辖区发生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报告、现场保护、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做好镇(街道)食药安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严格日常管理。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村居食品药品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督促协管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协管作用,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要与辖区各村居食品药品协管员签订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要定期检查各村居协管员工作台帐、档案资料、培训学习、信息报送等情况;要制定具体量化的协管员考核办法,指导协管员履行岗位职责,将考评结果作为协管员聘用、调整补助发放的依据;要向区食安办及时提供协管员花名册、履职情况等。区食安办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食品药品协管员进行技能培训、业务指导,督查抽查,及时向镇(街道)反馈协管员履职情况。区食安办要将协管员配备和管理工作纳入对镇(街道)食品安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将其作为一项重点考核内容进行推动和落实。

  四、落实补贴和奖惩。对村居食品药品协管员落实工作补贴,标准为90元/月/人,所需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各镇(街道)负责发放。工作补贴的发放要与日常工作和考核结果挂钩。对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全额兑现;对辖区内发生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扣发当月补贴;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被动、造成重大影响的,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或影响恶劣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协管员资格,并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本通知由区食安办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食品药品协管员管理制度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附件

食品药品协管员管理制度

   

  一、巡查检查制度

  协管员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日常巡查检查。检查对象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超市(副食品店)、食品批发企业、食品配送中心、集贸市场、餐饮单位、食品摊贩等。定期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重点要把好“证、人、物、票、洁”五个方面。

  (一)“证”就是检查食品从业单位是否取得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人”就是检查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三)“物”就是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的食品及原辅料是否处于保质期内,查看食品颜色、气味是否正常,标签标识是否齐全;

  (四)“票”就是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食品及原辅料是否有合法票证,要留存供货方盖有公章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每笔购物凭证或送货单,确保可溯源;

  (五)“洁”就是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卫生,内外环境要整洁,食品放置要隔墙离地,分类有序摆放,食品和非食品要分架分区摆放。

  二、信息报送制度

  (一)全面掌握辖区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数、基本情况(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以及动态变化情况,每周一次整理和汇总,上报镇(街道)食药安办和食品药品监管所,突发情况随时报告。坚持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二)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有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的违法行为、无证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线索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情况,要立即报告镇(街道)食药安办和食品药品监管所。

  (三)及时向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管所反馈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应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定期或随时报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保证渠道畅通,报送及时。

  (五)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行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三、学习培训制度

  (一)由镇(街道)食药安办定期组织,联合监管所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协管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二)协管员培训教育工作要有计划、有安排、有档案记录。培训方式可采取分期、分批轮训、印发材料集体学习和履职汇报交流等方法。

  (三)协管员要积极协助监管所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主要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教育工作。

  四、档案管理制度

  (一)协管员应在镇(街道)食药安办和食品药品监管所的指导下,建立辖区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档案等。

  (二)完善日常巡查检查记录和工作影像资料,建立日常巡查检查管理的连续性档案。

  (三)及时收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文件、参加或召开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相关照片等,建立工作开展推进情况档案。

  (四)建立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学习培训等工作档案。

  (五)档案资料要存放于村居食品安全工作站(办公室)妥善管理,管理相对人及单位提供的要求保密的材料要严格保密。

  五、纪律管理制度

  (一)协管员没有执法权,只能协助食品药品监管所履行职责,不得直接从事或参与罚没,不得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等。

  (二)协管员要注意遵守保密条例和制度,不得泄漏有碍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信息。

  (三)协管员要廉洁奉公,不得接受涉案单位(个人)可能有碍案件查处的馈赠和宴请。

  (四)协管员要行为规范,不得有假公济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协管员要恪守职责,不得利用食品安全协管员的便利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六、考核奖惩制度

  (一)协管员的考核由镇(街道)食药安办、监管所共同负责,考评结果报区食安办备案。

  (二)考核办法由镇(街道)食药安办制定,考核每年进行两次,考核过程由监管所参与。

  (三)对年终考核为优秀的协管员给予表扬。对及时举报违法行为,积极协助执法人员查处案件的协管员,可按《淄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落实奖励。

  (四)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其聘任资格:本人提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越权实施行政行为的;对行政相对人索、拿、卡、要钱物的;以检举为名威逼、利诱行政相对人的;捏造事实,编造谎言,陷害报复行政相对人的;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名义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