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DR-2017-0020004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发〔2017〕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周村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推进我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2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61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村和谐使者”,是指在周村区行政区域内,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  “周村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城乡社区、养老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周村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一般不超过10人(其中,养老服务领域3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周村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部门联合组成“周村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由区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周村和谐使者”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在社区建设、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第七条  “周村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

  上述人员,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中级养老护理员)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周村和谐使者”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原则,由各镇、街道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从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推荐候选人,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

  第九条  推荐申报“周村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

  (一)《“周村和谐使者”申报表》。

  (二)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各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第十条  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公示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周村和谐使者”名单,经公示后报区政府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周村和谐使者”作为“齐鲁和谐使者”“淄博和谐使者”推荐人选,择优推荐。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周村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区政府津贴600元,每年发放一次,列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期内获得省“齐鲁和谐使者”“淄博和谐使者”称号的,按相关标准享受省、市政府津贴,不再享受区级津贴。

  第十三条  “周村和谐使者”名单纳入周村区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组织“周村和谐使者”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健康查体、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选拨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周村和谐使者”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在不同行业(领域)建立“周村和谐使者”工作站,组织“周村和谐使者”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对“周村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或调往区外工作的,可继续保留“周村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周村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管理期满后,考核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七条  加强对“周村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周村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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