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17〕4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7-1122342
统一编号
ZCDR-2017-0020004
成文日期
2017-06-27
发文日期
2017-06-28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失效
ZCDR-2017-0020004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发〔2017〕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周村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推进我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2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61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村和谐使者”,是指在周村区行政区域内,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 “周村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城乡社区、养老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周村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一般不超过10人(其中,养老服务领域3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周村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部门联合组成“周村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由区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周村和谐使者”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在社区建设、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第七条 “周村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
上述人员,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中级养老护理员)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周村和谐使者”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原则,由各镇、街道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从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推荐候选人,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
第九条 推荐申报“周村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
(一)《“周村和谐使者”申报表》。
(二)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各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第十条 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公示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周村和谐使者”名单,经公示后报区政府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周村和谐使者”作为“齐鲁和谐使者”“淄博和谐使者”推荐人选,择优推荐。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周村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区政府津贴600元,每年发放一次,列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期内获得省“齐鲁和谐使者”“淄博和谐使者”称号的,按相关标准享受省、市政府津贴,不再享受区级津贴。
第十三条 “周村和谐使者”名单纳入周村区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组织“周村和谐使者”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健康查体、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选拨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周村和谐使者”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在不同行业(领域)建立“周村和谐使者”工作站,组织“周村和谐使者”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对“周村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或调往区外工作的,可继续保留“周村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周村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管理期满后,考核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七条 加强对“周村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周村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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