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周政办发〔2013〕3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各大企业,驻周各行政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420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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