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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周村区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09-None 文号: 〔〕号
发文日期: 2009-02-21 发布机构: 周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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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0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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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周村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而成。全文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平台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组成。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81月1日至200812月31日止。本报告在周村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一、概述

2007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以淄政办发〔2007〕111号和淄政办字〔2007〕67号文件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周村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多次召集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会议,研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措施,协调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进行,为《条例》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是建立工作机制。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按照区政府办公室要求,落实了各自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主管机构,并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联系人,做到了机构、领导、人员、措施“四到位”,建立起了良好的工作机制。

三是五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宣传。为进一步指导、推动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8年4月10月,举办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班,对全区58个区直部门和9个乡镇(街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80余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规范、年度报告编制规范等。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08年,区政府、区直各部门、镇办等相关单位利用政府网站平台共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机构。政府机关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方面,公开了政府机关管理职能、内设机构、人事任免等信息。

二是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规范性文件方面,公开了非涉密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是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开了区重大项目、政府性公益项目等建设推进情况。

四是公共卫生和教育方面。公开了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的法律法规 、国家义务教育政策、公众教育收费、招生考试、转学借读等方面的信息。

五是人事方面。公开了人事政策法规、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军转安置、考试培训等方面的信息。

六是劳动保障、民政方面。公开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社会救助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信息。

同时,区直环保、交通、物价等各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对所管辖工作产生的政府信息进行及时公开。

三、政府平台建设情况

将政府门户网站(www.zhoucun.gov.cn)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按照《条例》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了政务公告、政务公开、网上办事、投诉建议、互动交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办理和政策、法规等内容。使政府门户网站更加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二是加强《政府公报》发行。增加了《政府公报》发行量,公开在各镇、街道、村、社区服务窗口,使更多群众了解政府工作。三是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对行政服务中心设施进行了改造升级,细化了服务内容,设立了政府信息查阅点,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检索服务。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

2008年没有收到公众要求政府机关公开信息的书面申请。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对社会各界前来咨询信息均提供免费服务。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2008年无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申诉的情况发生。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问题。一是个别镇(办)和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识不到位,主动公开意识不强。信息发布不够及时,更新迟缓。二是部分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内容简单、质量不高。三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滞后,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少。

改进措施。一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宣传学习力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二是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按照《条例》要求,提高各镇(办)和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意识,加大公开力度,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信息都及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