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则(试行) | ||
---|---|---|---|
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2628/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5-29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大街街道办事处 |
淄博市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中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调用办法》《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淄博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专家,特指市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的专家。专家的委派、使用、管理、考评和奖惩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专家职责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受市应急局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
(二)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制定,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防范,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参与市应急局组织的执法检查、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
(四)参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监测、评估调查,科技项目成果技术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及各类应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等工作。
(五)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化建设及培训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
(六)其他咨询服务或技术支持。
第三章 专家委派
第四条 专家的使用科室(单位)为市应急局相关业务科室。专家的委派部门为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应急局科技科)。
第五条 专家委派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需专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由市应急局使用科室(单位)根据需求,及时选择相应专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立即开展工作。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口头请示分管领导后补办审批手续。
(二)需专家参与市应急局组织的决策咨询、现场检查、技术审查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时,由市应急局使用科室(单位)根据需求,提前2-5天填报《专家委派审批单》(附件1),秘书处优先在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调配选择,若专家委员会中无符合聘请条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经使用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临时指派相关专家。
(三)委派专家人选报使用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出具《专家委派函》(附件2),由使用科室(单位)向专家所在单位或专家个人发送《专家委派函》并开展工作,若使用科室(单位)对委派有异议可申请重新调配。
(四)专家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或事故现场开展工作;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接受市应急局委派的,应及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五)接到任务的专家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拒绝推卸,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反馈信息。
(六)专家选派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库成员的整体专业技术优势,不得长期委派少数专家参与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同时,根据专家数量变化和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增选有关专家,确保满足应急管理工作需要。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六条 市应急局使用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和管理专家信息,记录和统计专家活动,并对专家进行考核。
第七条 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坚持原则,并对作出的专家意见负责。
第八条 专家应当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在任何情况下,个人不得以政府或专家组的名义谋取私利。
第九条 依照法定程序,专家应当按时完成委派任务,每次任务完成后,向使用科室(单位)提供专家签名的《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情况登记表》(附件3),并对提供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工作任务结束后,专家对工作进行评估,提出专业意见。工作任务结束2周内,向秘书处提交任务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秘书处定期整理汇总专家工作情况,报市应急局领导审阅。
第十一条 专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后,按要求及时上报工作材料,秘书处将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情况、专家评价考核表等内容整理汇总,建档留存。
第十二条 专家要积极适应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形势和法规政策变化、技术更新升级,主动参与有关继续教育、知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服务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专家费用
第十三条 市级专家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需外聘专家时,应提前逐级报局领导审批,在市级对应专家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专家费用。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参照《淄博市应急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由使用科室(单位)据实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专家库委派的专家费用由使用科室(单位)填写《淄博市应急管理局报销审批单》,材料齐全后交秘书处统一报财务科报销。
第六章 考评奖惩
第十六条 市应急局对专家进行考核。专家的考核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原则,采取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机制。专家使用科室(单位)负责专家日常考核,秘书处负责专家综合考核。
第十七条 专家使用科室(单位)在专家任务结束后,及时对专家的服务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工作记录等方面逐项考核。
第十八条 日常考核。专家使用科室(单位)按照“一次一评”要求,对专家工作进行考核(见附件4)。
第十九条 综合考核。秘书处年终汇总专家日常考核内容,对专家进行综合考核(见附件5)。
第二十条 秘书处根据日常考核结果、第三方评价结果、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培训和考核等情况,以年度为单位对专家进行综合考核,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秘书处予以奖励加分:
(一)向市应急局书面提出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意见,被采纳的;
(二)在专家工作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其他严重违法问题,经核实确认的;
(三)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聘用并通报表扬的;
(四)经常为市应急局提供行业管理、事故处置等工作帮助的;
(五)受指派参加国家、省活动的;
(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专家不履行职责、义务,或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无故不接受派遣任务的,由秘书处约谈,提出批评,责令改正;一年内3次以上无故不接受任务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四)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不能胜任工作、工作不负责任或违背客观事实的,取消其专家资格,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专家严重违反《淄博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擅自以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六)专家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由市应急局取消其专家资格,并提请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其他应当终止专家资格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专家提供的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仅代表专家意见,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承担服务对象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
|
|
|
|
应急管理专家委派审批单 |
||||
使用科室(单位): 编号: 时间: 年 月 日 |
||||
工作任务 |
|
|||
项目名称 |
|
任务地点 (单位) |
|
|
拟使用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
专家类型 |
|
|
拟需要 |
|
使用科室 (单位)意见 |
|
使用科室 (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
|
|
委派专家 |
工作单位 |
姓名 |
专业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秘书处意见 |
|
经办人 |
|
|
备注:1.本表由专家使用科室(单位)填写任务需要。 |
附件2
专家委派函
:(单位或专家)
贵单位(或专家) 系我市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根据工作要求,现需委派其参加 工作,工作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请予以支持配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3 |
|
|
|
|
|
||||||||
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情况登记表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专家签字: |
|
||||||||||
专家姓名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
所在单位 |
|
||||||||||||
任务名称 |
|
||||||||||||
任务地点 |
|
工作周期 |
|
||||||||||
任务地单位 |
|
||||||||||||
使用科室 (单位)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工作层级 |
省级¨ |
地市级¨ |
县区级¨ |
其他¨ |
|
||||||||
任务类型 |
安全检查¨ |
隐患排查¨ |
事故调查¨ |
事故技术分析¨ |
咨询评审论证¨ |
||||||||
专题调研¨ |
课题研究¨ |
会议交流¨ |
教育培训¨ |
其他¨ |
|||||||||
工作要求 |
|
||||||||||||
检查内容 |
|
||||||||||||
检查方法 |
|
||||||||||||
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