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乡村振兴局
标题: 淄博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明白纸(行业扶贫政策)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3-18 发布机构: 周村区扶贫办

淄博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明白纸(行业扶贫政策)

发布日期: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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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每年度由街道(镇)、村(居)委会填写代缴人员名册,经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代缴资金划拨到医保部门。

二、居民医保应享受的待遇

(一)门诊统筹待遇

起付线50元,50元-900元门诊医疗费用报销50%900元-4200元报销55%。4200元以上部分按照门诊慢性病政策报销。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

居民门诊慢性病有22种,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60%,医疗费用最高支付20万元。

(三)基本医保住院待遇

年度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镇卫生院)100元、二级医院(区县医院)300元、三级医院(市级大医院)7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取消起付线。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本区县人民医院)住院,取消起付线。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其他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四)双向转诊就医待遇

经村卫生室上转到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在镇卫生院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转诊到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二级医院转诊到三级医院住院就医的,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经三级医院诊治后,根据病情需要,转回二级转诊协议医院、镇卫生院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转回的医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2个、5个百分点;经二级医院转回镇卫生院继续住院治疗的,在镇卫生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上下转诊起付线只计算一次。

(五)大病保险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5000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75%,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报销85%,报销额上不封顶

(六)医疗救助待遇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不设起付线,给予不低于70%的救助,救助限额不低于1万元(具体医疗救助政策按照各区县规定执行)。

(七)“六重”医疗保障待遇

一个医疗年度内因住院、门诊慢性病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扶贫特惠险“五重保障”报销后,个人负担比例不超过10%“五重保障”报销后剩余个人承担的住院费用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第六重保障进行再救助,年度累计再救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

三、居民医保就医规定

(一)住院就医

1、市内就医,可自由选择市内任一医保定点医院,出院时,实行“一站式”结算,只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自负部分,医院打印住院费用结算明细单。

2、市外转诊就医,需在市外转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后,方可到市外医院就医。目前我市有20家市外转诊医院,区县人民医院均可办理市外转诊手续。

对患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法定传染病等重大疾病市外转诊住院治疗以及急诊市外住院治疗,实行备案制管理。凭医保卡、定点医院诊断证明或全国联网定点医院入院凭证(急诊的提供急诊门诊病历),可在本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备案后即可转诊就医。

参保人在按规定转诊市外就医的,出院时,只需在市外医院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自负部分,市外医院打印住院费用结算明细单。

(二)门诊统筹就医

实行签约医疗服务,可就近选择村卫生室和镇卫生院作为本人的签约医疗机构,就诊时个人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的部分,剩余的费用由医保中心负责结算,要向签约医疗机构索要打印的门诊统筹费用结算明细单。根据就医需要本人可随时变更签约医疗机构,变更时本人医保卡重新与选择的签约医疗机构办理签约手续。在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三)门诊慢性病就医

门诊慢性病种需经医保部门鉴定,实行签约医疗服务,可就近选择一家医院和一家镇卫生院,作为自己的签约医疗机构,就诊时个人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的部分,剩余的费用由医保中心负责结算,要向签约医疗机构索要打印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明细单。根据就医需要本人可每月变更签约医疗机构,变更时持本人医保卡重新与选择的签约医疗机构办理签约手续。在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