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ZCDR-2022-0290001

淄博市周村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

淄博市周村区财政局

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周村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周金监发〔2022〕1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周村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周村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

淄博市周村区财政局

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15

        (此件公开发布)

  

周村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2〕2号)、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通知》(淄金监发〔2022〕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周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事实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本辖区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依法作出处置后,给予相应奖励。

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等其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其他部门)均应按照职责,配合做好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可采取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方式;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批发放。

第五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为周村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和周村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非办)

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书信、电话、邮箱、网络、“周村金融”微信公众号、来访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受理举报部门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七条 举报途径:

1.通过拨打电话:0533-2134819  6195322

2.通过邮箱:zcqjrb@163.com

3.通过信函邮寄: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周村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01号区处非办。

4.通过“周村金融”微信公众号

第八条 周村区财政局应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举报奖励资金予以保障。

举报奖励资金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报告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实等;

(二)举报内容有利于案件查处工作;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已掌握非法集资线索,其本人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处置程序的,但对查明案件事实、追赃挽损等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四)举报人因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人或非法集资协助人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六)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等其他不符合奖励情形;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与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周村区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方式及标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认定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对收到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受理举报的区处非办发放。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和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奖金1000元。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对查处工作提供帮助,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奖金500元。

三级: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查具有非法集资基本特征,但尚不构成涉嫌犯罪和行政处罚条件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查证属实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是否接受奖励及接受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励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四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受理情况、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周村公安分局、周村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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