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转供电电价政策明白纸 | ||
---|---|---|---|
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465W/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10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 |
转供电电价政策明白纸
一、什么叫做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客户(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电单位)转供的行为。
二、什么叫做非直抄用户和转供电单位?
“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中的餐饮企业A,每月把电费缴纳给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统一缴纳给电网企业,餐饮企业A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非直抄用户”,该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转供电单位”。
三、山东省规定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
(一)工商业用电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
(1)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规定,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为每千瓦时0.9185元)。“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后期“预购电价”标准调整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布。
(2)《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规定的价格为终端用户最终价格,存在多层级非电网直供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损耗、“预购电价”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
(3)非电网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执行。非电网供电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其从电力市场获得的交易价格应传导至终端用户。
特别说明: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服务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84号)全省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
(4)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
(二)居民用电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规定,未实行“一户一表”用户(以下统称“合表用户”),变压器产权所有者(或委托物业公司,以下统称“转供电单位”)不得对其执行阶梯电价。合表用户到户电价(即最终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类别合表用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三)农业生产用电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607号)规定,农业生产用电转供电主体(不含“以电折水”供水单位),其转供电设备损耗、运行维护、人员管理等与电力设施运行相关的费用,加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2元(含税),此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转供电单位建设的蓄能设施其低谷电量电费是否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
转供电单位建设的蓄能设备及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