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花代表:
您提的《关于社区暖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民生价格事业的关注和关心,区发展改革局与区民政局于2021年11月25日联合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文件《关于转发<关于完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该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电、用暖、用水、用气价格以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执行居民价格,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工作场所以及提供免费服务的社区服务站(中心)、警务室,图书(电子)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市民学校(党员活动室),室外活动广场等综合性服务设施。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服务设施不在此范围内。文件已于去年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至各镇办,并要求及时传达到每一个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社区可根据文件要求,填写《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向街道(乡镇)和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按照认定程序自行向相关单位申请执行有关价格政策。对于拒不执行的单位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民生价格事业的关心,今后我单位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力争让每个惠民价格政策都落到实处,希望您以后多提宝贵意见。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关于完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周发改发〔2020〕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