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社区暖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建议)
区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39号
建议人: 孙玉花
主办单位: 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
答复时间: 2021-07-27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孙玉花代表:

您提的《关于社区暖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民生价格事业的关注和关心,区发展改革局与区民政局于20211125日联合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文件《关于转发<关于完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该文件规定,自202111日起,对于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电、用暖、用水、用气价格以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执行居民价格,主要包括:()民委员会(党支部)工作场所以及提供免费服务的社区服务站(中心)、警务室图书(电子)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市民学校(党员活动室),室外活动广场等综合性服务设施。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服务设施不在此范围内。文件已于去年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至各镇办,并要求及时传达到每一个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社区可根据文件要求,填写《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向街道(乡镇)和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按照认定程序自行向相关单位申请执行有关价格政策。对于拒不执行的单位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民生价格事业的关心,今后我单位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力争让每个惠民价格政策都落到实处希望您以后多提宝贵意见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关于完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周发改发〔202055号)

社区暖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