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
标题: 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465W/2023-542228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30 发布机构: 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

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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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违法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内容 日期 行政执法机关
周村鹏程粮油店 周发改粮储检字〔2023〕1号 行政处罚 周村鹏程粮油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经营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和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警告 11月30日 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
周村一品粮油店 周发改粮储检字〔2023〕2号 行政处罚 周村一品粮油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经营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和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警告 11月30日 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博谷硕商贸有限公司 周发改粮储检字〔2023〕3号 行政处罚 淄博谷硕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经营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和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警告 12月12日 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博良择商贸有限公司 周发改粮储检字〔2023〕4号 行政处罚 淄博良择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经营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和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警告 12月12日 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