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调整公布2020年周村区区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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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465W/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全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鲁价综发〔2018〕54号)、《山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现就《周村区区级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调整公布。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政策变化将及时调整,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施相关收费前,应当按规定向社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周村区区级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8月27日
周村区区级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2020年)
管 部 门 |
收费单位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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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系统 |
淄博瀚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元/立方米 |
基本水价1.75,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44立方米(含) |
淄发改价格〔2020〕34号、周发改发〔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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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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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水价2.625,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144-288立方米(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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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水价5.25,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288立方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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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商业用水(含服务业) |
元/立方米 |
基本水价: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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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行业用水 |
元/立方米 |
基本水价: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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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 |
元/立方米 |
1.00 |
周价字〔2017〕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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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 |
元/立方米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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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系统
|
周村各热力公司 |
一、社区居(村)委会、学校、幼儿园、敬老院供暖价格 |
元/平方米 |
按建筑面积20.7 |
周政办发〔2018〕25号 |
城区 |
|
二、居民生活供暖价格 |
元/平方米 |
按套内建筑面积22 |
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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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居民供暖价格 |
元/平方米 |
按建筑面积30 |
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供暖费(不足1米按1米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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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器收费 |
元/个、供暖季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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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系统 |
各有关客运经营企业 |
市内区间公交客运线路票价 |
元/人.次 |
详见文件 |
鲁价格发〔2011〕18号 淄价字〔2015〕90号 周价字(2017〕29号 |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 |
|
周村区城乡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
|
周价字〔2017〕24号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给予优惠,每月减半收费,即每户每月收费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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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 |
元/户.月 |
6(其中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居民按4元/户.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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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城市暂住人口 |
元/人.月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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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 |
元/人.月 |
3 |
已缴纳医疗废物处理费的医疗单位,不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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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 |
元/人.月 |
2 |
按在职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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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 |
元/单位 |
30 |
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及工业品市场 |
||||
超过100平方米的 |
元/平方米.月 |
0.05 |
周价字〔2017〕24号
|
||||
6、农贸、集贸市场 |
元/摊位.天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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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交通运输工具 |
客运出租车 |
元/车.月 |
2 |
|
|||
中巴(30座及以下) |
元/车.月 |
10 |
|
||||
大客(30座以上) |
元/车.月 |
30 |
|
||||
货运车 |
元/吨.月 |
1 |
|
||||
客运列车 |
元/人.月 |
2 |
按企业在职工人数 |
||||
二、建筑垃圾 |
处理费 |
元/立方米 |
2 |
|
|||
代运费 |
元/吨 |
10公里以内13 |
周价字〔2014〕14号 |
|
|||
元/吨 |
10公里以外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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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系统 |
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
城区部分空间资源使用费 |
周价字〔2017〕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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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类型 |
一类区 |
二类区 |
三类区 |
计算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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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广告、墙体广告、平面广告 |
40 |
30 |
20 |
元/年.每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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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挡广告 |
0.15 |
0.1 |
0.05 |
元/年.每平方米 |
|||
立柱式广告 |
0.5 |
0.4 |
0.3 |
元/年.每平方米 |
|||
大型电子显示屏 |
40 |
元/月.平方米(主城区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不具备拍卖条件的要参照同一区域拍卖平均价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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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牌标识 |
0.5 |
元/天.每平方米 |
|||||
路名牌商业广告 |
0.5 |
元/天.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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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牌商业广告 |
0.3 |
元/天.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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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幅 |
10 |
元/天.每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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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幅 |
5-10 |
元/天.每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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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旗、彩旗 |
1-3 |
元/天.每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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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杆(灯箱)广告 |
0.5 |
元/天.每个 |
|||||
利用车体设置商业广告 |
30-40 |
元/月.每车 |
|||||
设置气模、拱门、立体模型、宣传台 |
100-300 |
元/天.每处 |
|||||
悬挂气球 |
10-20 |
元/天.每个 |
|||||
制作飞艇广告、动力伞广告 |
300-500 |
元/天.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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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有浮动幅度的按下限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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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系统 |
蒲松龄书馆(注:2018年3月起讲解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一、门票价格 |
元/人.次 |
10 |
周价字〔2018〕21号 |
1、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免收门票;2、对6周岁(含)以下或身高1.4米(含)以下儿童、离退休干部、现役军人(含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包括一名陪护人员)实行免票;3、对6-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4、对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集体参观实行免票;5、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进入3A级(含)以上景区及国家森林公园实行免票;6、按国家规定,其他应当实行免票优惠的人员从其规定。 |
|
教育系统 |
各幼儿园 |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
详见文件 |
鲁价费发〔2015〕81号、淄价字〔2018〕115号、 周价字〔2018〕19号 |
|
||
(一)伙食费 |
元/生.天 |
幼儿园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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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车接送费 |
元/生.天 |
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收取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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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外伤害保险费 |
元/生.年 |
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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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元/生.年 |
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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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床上用品费 |
元/生.套 |
幼儿园为入园新生代购的被褥用品费用。向幼儿家长提供服务时,应公示被褥用品的采购合同与实际进价,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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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
物业公司 |
一、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 |
|
|
淄价字〔2018〕155号 |
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 |
|
1、车位租赁费 |
|
|
|||||
地上 |
元/车位.月 |
150 |
|||||
地下 |
元/车位.月 |
200 |
|||||
2、停车服务费 |
|
|
|||||
地上 |
元/车位.月 |
30 |
|||||
地下 |
元/车位.月 |
40 |
|||||
3、封闭式专用车库租赁费 |
元/车位.月 |
300 |
|||||
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
|
|
淄价字〔2018〕155号 |
具体收费标准可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电梯运行费用不再上浮,下浮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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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配备电梯 |
|
|
|||||
1、一星级 |
元/㎡.月 |
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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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星级 |
元/㎡.月 |
0.5 |
|||||
3、三星级 |
元/㎡.月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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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星级 |
元/㎡.月 |
1.1 |
|||||
5、五星级 |
元/㎡.月 |
1.6 |
|||||
(二)配备电梯的物业服务收费 |
|
|
|||||
1、一星级 |
元/㎡.月 |
0.72(含电梯运行费用0.37) |
|||||
2、二星级 |
元/㎡.月 |
0.87(含电梯运行费用0.37) |
|||||
3、三星级 |
元/㎡.月 |
1.07(含电梯运行费用0.37) |
|||||
4、四星级 |
元/㎡.月 |
1.50(含电梯运行费用0.4) |
|||||
5、五星级 |
元/㎡.月 |
2.05(含电梯运行费用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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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实行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 |
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费 |
元 |
|
周发改发〔2020〕23号
|
|
|
计费方式 |
车型分类 |
收费标准 |
|
||||
计次收费 |
小型汽车 |
4小时内每车次3元 |
每超过4小时加收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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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汽车 |
4小时内每车次4元 |
每超过4小时加收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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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收费 |
小型汽车 |
4小时内每车次3元连续停放超过4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 每车加收1元 |
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
||||
大型汽车 |
4小时内每车次4元连续停放超过4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 每车加收2元 |
||||||
备注: |
1、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5分钟的,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 2、实行计时收费的,实行日最高限价,小型汽车连续停放24小时的每车最高收费15元,大型汽车连续停放24小时的每车最高收费20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3、车型分类:小型汽车是指轿车、微型客货车等悬挂蓝色、黑色牌照的车辆;大型汽车是指大型客货车等悬挂黄色牌照的车辆。 4、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抢险、救灾、救护及残疾人专用车辆(持有效证件)免费停放,严禁拒停。 5、公立医疗机构停车场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
备注:目录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