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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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465W/2024-551076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3-29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
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3号)精神,按照《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淄发改价格函〔2024〕7号)、《关于推动停车设施发展的落实措施》(淄城管发〔2021〕19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周村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及收费道路停车泊位执行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新能源汽车是指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悬挂新能源绿色号牌的汽车(悬挂普通号牌的新能源汽车暂不享受该政策)。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范围按照《关于周村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周发改发〔2024〕5号)确定。
二、新能源汽车计时收费政策
(一)对悬挂新能源绿色号牌的汽车,每日(00:00-24:00为一日),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同一个公共停车场或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内首次停车或充电的,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
(二)已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的新能源绿色号牌的汽车,不再同时享受该时段免费停车15分钟的停车优惠。
三、新能源汽车计次收费政策
(一)实行计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确无计时设施的,应免收首次停车费(不超过4小时)。超过4小时按照计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收费道路停车泊位标准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关于继续执行周村建成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周发改发〔2023〕24号)规定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在计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收费道路停车泊位超过免费停放时限的,不再同时享受所在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优惠政策。
四、相关要求
(一)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实施减免优惠。
(二)各相关部门(镇、街道)要督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及时调整计费规定,做好停车计时设施的系统调试和智能化改造,确保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落地落实。同时要做好停车场服务人员政策培训,自觉规范服务行为。
(三)请各相关部门(镇、街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关于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检查执法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3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