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周村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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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465W/2024-551076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3-13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关于周村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政府价格管理事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3〕38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周村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范围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体育文化场馆、景区、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以及事故停车场(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等。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关于继续执行周村建成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周发改发〔2023〕24号)规定执行。
政策执行期间,根据政策安排,再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