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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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做好我区供暖工作,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区发展改革局起草了《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69日至2025617日。

 

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便于更好地沟通,请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单位: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

 

人:杨鹏鑫

 

通讯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01

 

邮政编码:255300

 

联系电话:(05336195227

 

电子邮箱:zcwj @zb.shandong.cn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各大企业,驻周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扎实做好我区供暖工作,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暖价格政策

(一)居民供暖价格,按照套内建筑面积22/平方米收取;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收3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

(二)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0.7/平方米收取。

(三)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仍执行建筑面积30/平方米。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的供暖费(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

(四)热源企业供热力公司取暖用蒸汽(高温水)价格为每吉焦45.5元。

(五)热源企业供社会换热站取暖用蒸汽(高温水)价格为每吉焦50.5元。 

(六)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的,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收取300元供暖费。

(七)供暖期为120天,即自当年的1115日至次年的315日。

二、对低收入群体供暖补贴政策

(一)对下列人员实行专项补贴:在区人社部门登记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在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困难残疾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

(二)补贴标准:对低收入群体的供暖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户补贴,每户补贴6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户补贴,每户补贴300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按人补贴,每人补贴300元。失业人员按人补贴,每人补贴185元。

(三)补贴方式:供暖价格补贴采取明补的方式。由区人社部门、区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核对应该享受供暖补贴的对象,核对无误后,按现行社会保障金和生活救助金的发放渠道,将供暖补贴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本人。失业人员的补贴由区人社部门负责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的补贴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补贴发放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于每年的1115日前发放完毕。

本通知自202571日起执行,期间如对居民供暖价格及补贴政策进行调整,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更好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此次指定供暖价格政策的背景

鉴于原文件《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周政办发〔2021〕40号)文件已经执行到期,为保证全区供暖工作的延续性和社会安全稳定,我区拟延续原文件规定的居民取暖价格标准继续执行,在上级供暖价格政策未做调整的情况下,供暖价格暂不做调整,待后续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供热标准文件,则执行新的标准规定。

经与区司法局对接,因原文件已执行期满自动废止,新文件需重新以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下发执行,强调要严格落实好规范性文件的各项程序和要求。区发改局牵头起草,并充分征求了区财政局、区住建局、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意执行既定的居民供暖价格方案和对低收入群体供暖补贴政策。

二、 居民供暖价格的具体方案

(一)居民供暖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22/平方米收取;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收3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

)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0.7/平方米收取

)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仍执行建筑面积30/平方米。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供暖费(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

(四)热源企业供热力公司取暖用蒸汽(高温水)价格为每吉焦45.5元。

(五)热源企业供社会换热站取暖用蒸汽(高温水)价格为每吉焦50.5元。

)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收取300元供暖费。

(七)供暖期为120天,即自当年的1115日至次年的315日。

三、 对低收入群体供暖补贴政策

(一)对下列人员实行专项补贴:在区人社部门登记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在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困难残疾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

(二)补贴标准:对低收入群体的供暖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户补贴,每户补贴6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户补贴,每户补贴300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按人补贴,每人补贴300元。失业人员按人补贴,每人补贴185元。

(三)补贴方式:供暖价格补贴采取明补的方式。由区人社部门、区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核对应该享受供暖补贴的对象,核对无误后,按现行社会保障金和生活救助金的发放渠道,将供暖补贴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本人。失业人员的补贴由区人社部门负责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的补贴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补贴发放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于每年的1115日前发放完毕。

本通知自202571日起执行,期间如对居民供暖价格及补贴政策进行调整,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鉴于原文件《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周政办发〔2021〕40号)文件已经执行到期,为保证全区供暖工作的延续性和社会安全稳定,我区拟延续原文件规定的居民取暖价格标准继续执行,在上级供暖价格政策未做调整的情况下,供暖价格暂不做调整,待后续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供热标准文件,则执行新的标准规定。

经与区司法局对接,因原文件已执行期满自动废止,新文件需重新以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下发执行,强调要严格落实好规范性文件的各项程序和要求。区发改局牵头起草,并充分征求了区财政局、区住建局、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意执行既定的居民供暖价格方案和对低收入群体供暖补贴政策。

   截止到2025年6月17日,未收到公众《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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