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标题: 简明问答方式解读《周村区区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4497/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9-15 发布机构: 周村区工信局

简明问答方式解读《周村区区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15
  • 字号:
  • |
  • 打印

2020年9月14日,周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与周村区财政局联合印发《周村区区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周工信字【2020】6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9月30日止。

问:出台《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为加强全区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制定本办法。

问:《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25号)、《淄博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淄工信消发〔2020〕5号)、《周村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周政发〔2017〕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食盐储备的定义、功能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食盐储备主要用于应对我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协调区级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政府食盐储备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预算,依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二章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明确区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全区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暂定470吨。区级财政对承担食盐储备任务的企业为完成政府食盐储备任务而发生的贷款利息、资金占用费、管理费等支出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第三章政府食盐承储企业选定。对承储企业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章储备食盐的储存。对承储企业的管理以及入库储备食盐做出明确规定。

第五章储备食盐的调用。列举可以调用区级政府食盐储备的三种情况,明确相关部门和承储企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明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区级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的数量、储存安全及档案等实施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对区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

周村区区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