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文机关
周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文字号
周工信字〔2023〕25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4497/2023-5516947
成文日期
2023-05-25
发文日期
2023-05-2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周工信字〔2024〕11号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以下简称: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危害, 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周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信局)对全区行政区域内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及相应储存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救援工作。
1.4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1)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1.5 应急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民爆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救援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民爆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民爆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 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 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民爆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各级工信部门按事故大小、危害程度,实施分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原则, 重点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和经费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各民爆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及救护设备,承担本企业发生事故的抢险、救援相关工作。民爆企业应急预案内容和措施要针对性强,并能够逐一落实;应急队伍及装备要处于备防状态,并通过演练不断完善。
2 危险性分析
民爆企业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属性,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危险:
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由于民爆物品生产所用的化工原材料、生产出的半成品和成品都存在着或有毒、或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生产使用的设备存在着高速、高温、高压等特性,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燃烧、爆炸、有毒物质等危险因素。
储运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受热、撞击摩擦、冲击波、爆轰波、激光、火焰、雷电、射频感应等都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
民爆物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伤亡事故。
3 应急管理机构和职责
3.1 区工信局民爆行业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周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本行政区域民爆行业应急预案,督促民爆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和安全技术指导组;
3.督促检查辖区内民爆企业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等工作;
4.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在迅速组织救援的同时,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和应急信息;
5.依据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分工,开展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为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7.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2 民爆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民爆企业事故应急机构是本企业应急工作的组织和执行机构,包括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指挥、警戒、疏散、救援、救护、通信、后勤保障等。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应急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针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3.根据本企业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4.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与保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在规定时间内,如实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
6.建立完整的社会救援、救助网络体系,在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
4 预防监测预警
4.1 预防
按照民爆行业有关规范、标准和生产技术条件要求,督促民爆企业抓好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民爆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现状,及时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切实强化危险源管理。
4.2 监测
4.2.1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收集本辖区内或可能对本辖区造成重大影响的民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上报区工信局、当地人民政府。
4.2.2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掌握辖区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各民爆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源与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危险源、生产作业行为辨识与风险控制。
4.3 预警
4.3.1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发现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当地应急部门和工信部门报告。
4.3.2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收集到的辖区内或对本辖区造成重大影响的民爆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区工信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4.3.3 区工信局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和工信部门报告。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负责人要向当地应急部门和工信部门报告。当地应急部门和工信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5.2 事故信息报告
工信部门、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
发生达到报告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区县工信、应急部门。
事故发生地区县工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 并在事发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工信局,事发40分钟内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工信局。
5.3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逐级报告,在市、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5.4 响应程序
5.4.1 发生民爆生产安全事故后,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之一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求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等;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5.4.2 接到民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区工信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指挥工作,配合当地政府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采取下列之一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组织隔离事故现场、疏散相关人员等;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结合事发企业实际,提出应急指导意见;
5.请求市工信局调派技术专家到事发现场技术指导;
6.协调有关单位提供物资、器材、设备、人力、技术支持;
7.其他相关救援措施。
5.5 安全防护
5.5.1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民爆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要切实做好安全防护,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立即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5.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民爆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组织指导群众做好自我防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撤离至应急避难场所后,要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医疗救治等。
5.6 信息发布
应急预案启动后,依据相关规定发布信息。
5.7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事故应急程序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状态解除。
6 后期处置
1.现场应急结束后,事发企业应对现场实施保护,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总结事故应急经验教训,修订应急预案,补充事故处理中消耗的应急设备、器材,使之恢复至备防状态;
3.根据有关规定,相应级别的事故调查组正式进驻事发企业后,应急机构应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和移交必要的事故情况材料;
4.按要求完成其他后期处置相关工作。
7 培训与演练
各民爆企业相关人员要定期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培训,要将应急预案列为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
各民爆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提高应急指挥、现场处置和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的协同配合能力。演练情况报送县级以上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8 附则
1.本预案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根据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变化情况,以及应急处置过程和演练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电话:6195203
3.本预案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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