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周村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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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422F/2023-540787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1-29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交通运输局 |
周村区交通运输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妥善处理和解决交通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和重大问题,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山东省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情复杂、负面影响较大、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涉案金额大以及案件所含法律关系复杂等情形下,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交通运输执法处罚案件。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一)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三)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确定为拟对自然人罚款超过三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超过十万元。
第五条 案件承办科室或单位,对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有关流程向局办公室(法制)提出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申请,经报主要领导批准后适时召开。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参加人为:局主要负责人,局办公室(法制)分管负责人,局分管案件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案件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可视情邀请律师出席。会议表决有效(案件承办人员不参与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确定集体决定结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具体内容:
(一)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获取的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审查;
(四)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八条 进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员汇报介绍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法制审查、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二)参会人员进行讨论、提问;
(三)案件承办人员就提问进行说明、解释;
(四)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形成表决意见;
(五)对意见进行表决。
第九条 局办公室(法制)参会人员根据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归入案卷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未经集体讨论或集体讨论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 参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尚未公布的会议内容、表决过程及决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相关事宜由局办公室(法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