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机电工程学校规章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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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3266/2024-547807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29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
淄博机电工程学校违纪学生处分规定
(2023年9月25日)
淄博机电工程学校
为做好学校学生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及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做到遵纪守法,如有违纪,经教育不改或违纪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应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条 制定本规定是为了提高我校的学生管理质量,树立“德能并济,专长共融”的校风,维护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处分学生,本着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主要目的是严肃校纪,端正校风。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我校学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五条 未经班主任批准,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1.累计迟到、早退3次或单次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按旷课1节处理。
2.学生无故不跑早操、课间操、升旗、集会等,一次按旷课1节处理。
3.一学期累计旷课1-7课时,由班主任批评教育,告知家长并及时备案。
4.一学期累计旷课8—21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5.一学期累计旷课22—42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一学期累计旷课43—63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7.一学期累计旷课64—89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一学期累计旷课90课时及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注:无故不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按照学习时间以旷课来处理)
第六条 考试作弊:
1.初次作弊,情节较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替考者(含被替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并有顶撞老师等情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3.二次以上作弊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携带管制刀具、甩棍、火种(如打火机、火柴等)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者,一经发现由学校相关处室收缴,并予以严肃处理,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不服从管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禁止骂人、打架、校园欺凌:
1.恶语谩骂他人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打人致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相关费用。
4.对制造事端并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事先策划预谋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聚众打群架或纠集校外人员到校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打架过程中,以“劝架”为理由偏向一方,促使事态发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欺凌同学者,一旦查明,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对上述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或私人财物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
1.造成损失额较少者,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损失较大(10—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损失在100元以上,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违反用电用水规定,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1)私自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包括电褥、电锅、吹风机等)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用电器;引起火灾或造成伤害事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故意浪费水资源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条 敲诈勒索,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
1.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作案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5.作案手段恶劣,如撬窗、破门、私配钥匙和诈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二次轻微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严禁吸烟、饮酒:
l.学生无论在校内或校外吸烟(含电子烟,下同),一次吸烟给予警告处分,二次吸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吸烟给予记过处分,四次吸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次吸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只要发现买烟、带烟、藏烟等,按一次吸烟处理,因吸烟受处分且短期内再次违纪者从重处理。因吸烟引起火灾或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学生无论在校内或校外聚众饮酒者,初次给予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思悔改或处分后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酗酒后,扰乱教学秩序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非健康读物和非正常关系:
l.凡购买、借阅、传阅淫秽、凶杀、邪教等不健康的读物或影像者,初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该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凡非正常同学关系者,经教育并能主动认错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免予处分;不能主动认错改正,仍执迷不悟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严禁扰乱教育教学秩序:
1.因迟到、不干值日、不服从学校管理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行为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不服从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无理取闹,不服从学校管理,顶撞、辱骂学校教职工等情节严重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课堂纪律,情节较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影响教师讲课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谩骂、殴打、威胁老师,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扰乱宿舍、课堂、校园、会场等公共秩序的按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严禁私自外出:
1.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住校生晚上夜不归宿或因私自外出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和治安条例,受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行政拘留或其他处分,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说谎、作伪证和包庇者:
1.事件参与者或目击者违反校规校纪说谎、作伪证或包庇,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给违反校规校纪者出谋划策,干扰调查处理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对违反校规校纪现象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
3.隐瞒严重错误情节者。
4.对反映问题的同学进行报复者。
第十八条 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凡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惩办。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保护学生视力,让学生在学校专心学习,防止沉迷网络和手机游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创建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现制定《淄博机电工程学校学生手机使用管理规定》,对我校学生手机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原则上学生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住校生确有将手机带入校园需求的,须经学生家长同意,进校后应将手机交由班主任统一保管,禁止带入课堂;通校生不得将手机带入校园。对于将手机带入校园又不交给班主任保管的同学,在校期间手机丢失,学校概不负责。
二、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学生在校期间与家长沟通的需求,因校制宜,解决通话需求。学生入校后,白天可通过班主任或公共电话与家长联系;晚自习可通过值班老师或公共电话与家长联系;回宿舍后可通过宿舍值班室电话和值班领导与家长联系。家长因事需要联系学生时,可通过班主任与学生联系。学生手机号、家长手机号应在班主任处准确登记。
三、上课期间由任课教师负责检查学生手机使用情况,晚自习由值班老师负责检查,回宿舍后由宿舍管理员与值班领导、值班教师负责检查,一旦发现学生违反本规定,参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四、违反本规定的处理办法:
1.对违反规定的学生除没收手机外,将予以一定程度的惩戒。第一次违规携带手机班内批评教育并扣7分,第二次违规携带手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7分;第三次违规携带手机,直接给予警告处分;第四次违规携带手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次以上违规携带手机的学生,根据违纪情况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考试过程中携带或使用手机,按作弊对待,依据《淄博机电工程学校关于考试纪律的规定》《淄博机电工程学校违纪学生处分规定》处理。
3.利用手机编辑、传播不雅、宗教、暴恐等不良视频、图片等不健康内容的,或诽谤、污蔑他人或集体的,经学校核查事实清楚的,收缴手机,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对于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手机,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者,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班级量化考核,由学管处进行统计通报。
五、附则:
1.凡被收缴的充电器、数据线、手机,学校告知学生家长在学校统一规定时间到校领取。如家长在规定时间内不来校领取的,对其收藏、保管过程中出现的如手机馈电、系统崩溃,数据丢失等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试行情况逐步修订完善。
淄博机电工程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1.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
2.坐、立、行、读书、写字姿势正确。
3.穿戴整洁、朴素大方。头发干净整齐,不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纹身。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4.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吸烟、喝酒。
5.举止文明。不打架骂人、说脏话。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6.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影视片,不唱不健康歌曲。
7.不进营业性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厅、网吧、酒吧和音乐茶座等不适宜中学生活动的场所。
8.爱惜名誉,拾金不昧,不受利诱,不失人格。
二、真诚友爱,礼貌待人
9.要讲普通话。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和蔼。
10.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谦恭礼让,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帮助残疾人。遇见外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11.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候。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接受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诚恳。
12.同学之间团结互助,正常交往,真诚相待,不叫侮辱性绰号,不欺侮同学,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13.待客热情,起立迎送。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14.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动用他人物品、看他人信件和日记等。
15.不随意打断别人的讲话、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别人要道歉。
16.惜时守信。答应别人的事要按时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珍惜时光。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7.按时到校,上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18.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
19.认真预习、复习,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合理安排课余生活。
20.积极参加团队活动和学校、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1.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保持图书馆、阅览室的安静。不在教室和楼道内追逐喧哗。
22.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涂抹乱刻画。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3.参加各种集会准时到达,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24.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25.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
26.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
27.主动承担收拾房间、洗衣、做饭、洗刷餐具和打扫楼道、庭院等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和公益劳动。
28.生活节俭,不摆阔气,不乱花钱。
29.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经常把生活、学习、思想情况告诉父母。
30.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
31.尊敬体贴帮助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心照顾长辈和兄弟姐妹。
32.对长辈有意见,有礼貌地提出,不耍脾气,不顶撞。
五、严于律己,遵守公德
33.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
34.乘公共汽车、船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妇及师长让路、让座,不争抢座位。
35.遵守公共秩序,购票购物按顺序,对营业人员有礼貌。
36.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惜庄稼、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和环境。
37.参观游览守秩序,瞻仰烈士陵墓保持肃穆。
38.观看演出和比赛,做文明观众,保持现场安静,不起哄滋扰,结束时鼓掌致意。
39.尊重外地人,遇有问路,认真指引。
40.见义勇为,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
淄博机电工程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维护和稳定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教学作风,提高教学质量,使学校的教学及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教师管理制度。
第二条 教师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法。
第三条 教师要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理论联系实际,教风端正,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做到:工作上勤恳负责,一丝不苟;品格上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胸怀宽广,公正廉洁;语言规范,仪表端庄,文明幽默,朴素大方;待人接物热情诚恳,团结协作,助人为乐,甘为人梯。
第四条 教师要熟悉教育理论,精通本职业务,不但要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发展动态以及相邻学科、边缘学科的相关知识,而且积极投身教育体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遵循培养目标、基本培养规格、教学计划,做到教学内容新颖,教学方法灵活。
岗 前 培 训
第五条 每年招考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明确教师职责,初步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为提高教学水平和授课艺术奠定基础。
开 课 资 格
第六条 凡招考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经过对拟开课程各个环节的严格训练(如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和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等),经过部考核、教务处审核,方能取得开课资格。
第七条 按照拟开课程教学标准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
第八条 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拟开课程的讲稿,并对关键性、代表性章节进行试讲。
课 堂 教 学
第九条 教师必须认真学习教学标准,明确教学要求,掌握好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内容,并掌握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
第十条 掌握本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安排好教学环节。青年教师和新调入教师,需进行试讲。
第十一条 主讲教师要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要求,制订讲授班级的授课计划,经部审核批准,在开学后一周内交教务处、部、教研组各一份。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更动,如需有较大更动,须报请教研组及部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教师在上课前提出选用(包括预订)教材或讲义的意见,并经教研组同意,部审查后,教务处统一预订。
第十三条 教师必须按教学标准要求,认真备课,努力钻研教材,收集参考资料,不断更新教学内容。要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技能,明确讲授重点、难点、妥善安排教学环节,写出详细教案。
第十四条 课堂讲授应根据教学内容及学生的实际情况组织教学,选择适当的讲课方法,提高讲课艺术,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突出重点,讲清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思维。同时应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
第十五条 认真批改作业,课外作业原则上做到每周批改一次,作业的份量视课程特点而定,随时进行习题分析讲评;教师应及时记录考评学生作业状况,并通知学生本人和所在部。
第十六条 教师必须承担课外辅导和答疑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要针对学生学习中带有共性的问题,进行集体辅导,并注意记载,积累经验,改进教学。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听课考勤和维持课堂纪律的责任。教师应对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及时教育,并及时向学生所在部反映班级学习和纪律情况,部有责任通知班主任加强教学纪律的教育。
考 查 考 试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考试前的复习指导工作。教师应要求学生全面地、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必须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要严肃考场纪律,执行监考规则,发现有违纪行为,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评定要客观公正,提倡集体评卷。教师评卷必须严肃认真,依照评分标准给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主讲教师、教研组、部要对试卷质量进行分析,总结教学经验,研究教学中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考试的组织工作,部主任对本部考试工作全面负责,妥善安排组织好命题、监考、评卷、成绩登记、试卷分析总结等工作。
实 践 教 学
第二十三条 实践教学包括课程实验、专业实训、岗位实习、社会调查等各个环节,它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基本技能,独立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过程。教师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教师必须按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开设实验。在实验前必须对每个实验进行预试,并测得正确的数据与结果,认真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向学生讲述必要的操作规程和有关注意事项;实验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及纠正操作过程中不规范的动作;实验后要适当给予小结;实验结束后,教师要组织学生整理好场地,搞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教师必须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评定学生成绩,把学生出勤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专业实训是本课程综合性、系统性的教学实践环节。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制订出实施方案,明确实习目的、要求、内容、作业、方式及具体的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经教研组及部主任审定后,于专业实训前1-2周内发至学生。实施方案一旦审定,教师不得随意改动,必须按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在实训过程中,教师要亲临现场引导学生主动分析和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独立操作能力,切忌成为理论课的重复和实习指导书的复述。实训过程中要根据学生的动手能力、实习态度、出勤情况及实习总结,做好学生实训成绩的评定。
第二十六条 岗位实习是对学生进行专业综合训练的最后教学阶段。要求学生在实习中,将所学理论与技能,正确地运用于生产实践,巩固理论知识,进一步掌握专业技能,学会管理,懂得经营,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因此指导教师负有对学生全面教育的责任。岗位实习在部主任统一组织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实习点和指导教师,制订岗位实习计划,指导教师应尽可能挑选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及实践工作经验的专业教师或专业基础教师承担。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认真执行实习计划,随时掌握学生学习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原则上必须蹲点指导。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必须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严格考勤,遵守生产规程和劳动纪律,同时与厂方及生产人员搞好关系。根据需要可聘请厂方及生产技术人员作现场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参与厂方的重大活动等。同时帮助解决实习中的疑难问题,负责指导、评阅实习总结及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 岗位实习成绩的评定分别由实习态度、报告水平、实际操作三部分组成,按2:4:4的比例综合评定。教 师 工 作
第二十九条 课程标准是进行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各门课程都必须按照培养目标和培养基本规格的要求,由主讲教师制订课程标准。
第三十条 教学计划是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是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是培养合格人才的设计蓝图。在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时,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可行性提出修改意见。执行教学计划时,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有计划地进行业务进修。对优秀教师优先予以考虑。老教师应甘为人梯,积极热情地为培养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而努力。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课程实践的场所,是开展科研、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教师必须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各项建设。
教学工作考核
第三十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条件的前提下,以履行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教书育人、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对教师的考核工作每年或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聘任、晋升职称及表彰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教学任务,每学期至少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教 学 纪 律
第三十五条 教师要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说、不做有损于教师形象的话和事。不得在课堂教学及一切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三十六条 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前提,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学纪律。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请假制度,不得随便请事假,如确需请假的,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没有正式手续者)而停课的,则以旷课处理。因病请假者,也应及时按规办理请假手续,教研组应妥善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并报部主任批准。
第三十七条 从事课堂教学的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和随意提前下课或提前结束课程,也不要拖课,课间应按时休息。
第三十八条 对已排定的课表,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及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动,必须更改的需通过教学主管部门。教师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调课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三十九条 教师不准为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或重点复习题,不得以任何形式有意向学生泄漏考试题目。不得随意扣分或送人情分。成绩一旦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十条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或监考教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学生实习或巡视考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其它与教学无关的工作。
奖 励 与 处 分
第四十一条 对在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管理和教书育人等方面努力探索、勇于创新、并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果的教师,经本人申请,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定,可以授予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四十二条 在对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学建设、师资培养、教材建设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可授予“优秀老师奖”或单项奖励。并根据其成绩向上推荐。
第四十三条 凡被评为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擅自停课、调课、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不负责任、考试成绩逾期不报者,均以教学事故论处。凡诸如旷教、泄漏考题、接受他人说情更改学生成绩者等均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视情节轻重,按学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五条 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给予黄牌警告,并责其限期改进。经检查仍无明显改进者,将不安排主讲工作或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该规则适用于全校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师(包括兼职教师、外聘教师)。
第四十七条 教师管理制度由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学主管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教学副校长、校长批准后执行。
淄博机电工程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的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结合学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各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学校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校长管理财务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八条 学校应当积极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学校财务活动。
第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学校食堂财务活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并定期公开账务。如有结余,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考虑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三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的预算、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主要指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各项收费情况应当予以公开,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主要指学校的非税收入、利息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出主要指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如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支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超支。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主要费用(差旅费、培训费、学生活动费)适当降低开支标准,不得产生三公经费。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一般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按年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零余额账户,建立健全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我校的无形资产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负债主要包括应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付款项主语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是指工会经费。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淄博机电工程学校报销管理办法
及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省市区财政局印发的费用管理制度文件精神及《淄博机电工程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度本报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本办法旨在严肃学校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能力,规范学校资金使用流程和经济业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切实保障学校平稳健康运转。
第二章 报销审批流程及原则
(一)报销流程
1.小额资金报销(发票金额单笔不超过5000元):经办人——(科室/级部负责人——)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出纳审核——会计终审——出纳支付——会计支付审核;
2.大额非日常支出资金报销(发票金额单笔超过5000元且为非日常支出即三重一大事项):经办人需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审批报备,未提供三重一大事项审批单、民主议事意见表和党支部会议记录复印件不予报销。
经办人附上三重一大事项审批单、民主议事意见表和党支部会议记录复印件——(科室/级部负责人——)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出纳审核——会计终审——出纳支付——会计支付审核;
3.大额日常支出资金报销(发票金额单笔超过5000元但属于日常支出总计金额):经办人需提供通过相应经济活动支出的党支部会议记录复印件,未提供复印件不予报销。
经办人附上党支部会议记录复印件——(科室/级部负责人——)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出纳审核——会计终审——出纳支付——会计支付审核。
(二)审批原则
1.报销需经分管副校长批准,不得自行批准自己的报销费用。
2.不得逾越流程,不得未经分管副校长审批,直接提报校长审批。
3.出纳必须凭有经办人、审核人和校长签字后的报销单据支付相关费用,且报销单据中必须写明报销事项,否则不予报销。
(三)报销、审批及审批的责任
经办人:因公办理业务时应向对方索取相应的原始单据,经济业务发生后,应及时准确填写报销单据,对经办的经济业务及提供的原始单据的真实性负有直接责任,并由责任及时向财务人员提供其审核所需的相应文件及资料。
审核人(科室/级部负责人和分管副校长):对本科室或级部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及对经办人提供的原始单据进行审核,对报销业务负有直接审核责任,并有责任协助财务人员的审核工作。
校长:经济业务报销的第一责任人。
财务人员:审核报销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审核报销所提供的原始单据是否符合相应的要求,审核报销单据中是否按要求填写相应的项目和内容。对不符合的报销单据、原始单据及填写不规范的行为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三章 报销原则
1.坚持无预算不支出原则,预算内资金支出可直接报销,超出支出范围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2.我校所有经济活动均为无现金支出,原则上所有经济活动只进行公务卡报销或对公转账报销,若进行公务卡报销,需在报销时提供报销事项的公务卡消费记录。
3.所有报销均遵循“谁支出,谁报销”,严禁假借他人名义报销自己费用的行为,尤其是禁止使用他人公务卡进行消费。
4.严禁报销虚假费用和重复报销的行为。
5.每办一次业务,需填写淄博机电工程学校财务报销记录表,同时在报销时填写报销单据。原则上每发生一次业务填写一张,相同业务发生多次可在一张报销单据中填写。报销单据中不可笼统写上“XX月”的费用,多次业务单据分不清的,财务室不受理报销。
6.发票中未明确相对应的经济活动,采取比较模糊的字眼,如办公用品费、印刷费、印刷材料费、维修费、校园文化建设、活动费等,需提供供应商提供的带公章的经济活动明细,并在报销单据中注明相应事项。
7.对于学校经济活动长期供应商(合作在一年及一年以上)提供的原始单据,在当年第一次报销时,经办人需提供学校与供应商的合作协议。
8.对于报销事项中存在多个经办人,如购买书籍,需相关经办人共同签字,并附上本人签字后的单据。
9.日常活动的报销原则上是一月一结,一月提供一次发票,对于单笔超过1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由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清。差旅费用必须在出差结束后2个月内报销。非特殊情况逾期单据,财务室不再受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报销人负责。对于因单据不合要求,被退回按规定重新报销的,原则上1周内处理,特殊情况下最迟应在1个月内处理,并在报销单附件上说明“上次退回重新填列”,以区分正常时限内的单据。确要报销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并请示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10.跨年度费用必须于次年6月30日前填单报销,逾期报销者需提供书面说明并请示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11.因公发生经济业务时,经办人必须向对方索取原始单据,未取得原始单据原则上一律不予报销。确因出票单位需要提前打款才提供原始单据的情况,经办人需向财务室提供分管副校长及校长签字后的情况说明,并在《淄博机电工程学校财务报销记录表》中注明未取得发票以及预计取得发票的时间。
第四章 提供原始单据和报销单据填写的要求
1.报销时提供的原始单据必须是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原始单据必须真实、合法,与开支的内容一致。对于标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包括由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务必由开票人填写相应公司名称、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自己补充填写为无效发票,不予受理。
2.原始单据遗失的应尽量取得出票单位的原始单据复印件并盖上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同时提供情况说明并经请示校长签字同意,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销。
3.经办人需凭报销单据和相关原始单据进行报销。原始单据需按照报销事项分类粘贴到粘贴单上一并附上,粘贴时不可相互重叠。
4.报销单据上所有内容均需完整填写,严禁用圆珠笔、红笔填写报销单,严禁涂改,报销单据的“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分别由经办人、分管副校长、校长本人签字,不可代签。原始单据上需附上校长和经办人签字,单据基本信息填写不齐全和存在涂改的,一律不受理。
5.报销单据中“领取部门、人”填清经办人部门及经办人姓名,摘要要写明具体事项,单据张数写清原始单据张数。
第五章 主要费用管理规定
(一)差旅费
1.差旅费是指我校老师临时到我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我校老师因公到我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汽车(出租车除外)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住宿费是指我校老师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伙食补助费是指我校老师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我校老师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2.经办人出差前,需凭活动通知文件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科室负责人、分管副校长应认真做好活动通知文件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的审核工作。对于不规范的通知文件,分管副校长应在活动开始前及时提醒经办人联系活动主办方取得规范通知文件,确实无法取得规范文件的,由分管副校长请示校长后决定是否同意出差。同意出差后,经办人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校长在活动通知文件上签字同意。
3.教师出差一律遵循勤俭节约原则,能拼车应尽量拼车,尤其是市内出差,更应遵循勤俭节约原则。
4.我校教师在出差时要严格按周村区差旅住宿费规定标准住宿(见附件2和3),住宿用房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不得安排套间。
5.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6.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伙食标准按照早餐20元、午晚餐各40元执行,根据出差人员实际误餐情况予以补助。若入住酒店提供伙食,且未单独开具伙食费发票,则不单独报销伙食补助费。
7.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出差地为张店区、高新区、淄川区、桓台县、邹平县的,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含城市间交通费)。出差地为临淄区、博山区、高青县、沂源县的,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含城市间交通费)。出差地为淄博市外的地区(不含邹平县),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8.教师出差应遵循勤俭节约原则,根据出差地点和时间实际情况,2人以上的,尽量考虑出差拼车前往,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市内交通费。8人以上(不含8人)的,应考虑集体租车。如果带学生出行,以上人数要求可包括学生数,但市内交通费报销金额不能超出出差人员报销标准。 在租车前需将出差人数及地点、出差时间上报政府采购管理员,由政府采购管理员统一预约车辆,活动结束后提供相应的租车发票进行报销,不允许自行联系租车。
备注:特殊事项应请示分管领导及负责人方可报销
9.经办人出差过程中,活动主办方提供接站服务,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10.出差天数在2天以上(包含2天),出差过程中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果是住宿在自己家里或者到边远地区出差,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情况说明并经校长签字批准,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1.经办人出差过程中住宿费发票上的收款方、住宿明细信息上的单位名称以及通知文件中酒店报道地点需保持基本一致,若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提供由举办方或酒店方提供的盖章后的书面说明,并请示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12.经办人报销差旅费时,需提供带有组织单位公章的通知文件或由官方网站登出的通知文件。若通知文件上无组织单位公章,需附上由校长签字后的情况说明,否则不予报销。
13.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包括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教师培训费
1.教师培训费是指我校教师在外出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学校自行组织培训的师资费、培训资料费等各类培训费用。
2.差旅费中提到的所有要求均适用于培训费的要求。
3.对于学校自行组织教师参加的培训活动,需在培训活动开始前制定相关培训活动的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内容应包括培训目的、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人员及数量、培训内容、培训所需预算金额、培训注意事项等并加盖学校公章。对于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及其他单位组织的培训活动,需出具由组织单位印发的盖公章的培训通知文件。
4.学校邀请师资来我校培训,相关讲课费应按照周村区规定标准执行。
(三)学生活动费
1.学生活动费主要是指教师带领学生参加比赛(活动)时,教师和学生就餐产生的费用。教师带领学生参加周村区内比赛(活动),师生就餐标准统一为:午晚餐不超过30元/人,并据实凭票报销。参加区外比赛(活动),学生就餐标准统一为:早餐不超过15元、午晚餐不超过30元/人,并据实凭票报销。教师就餐参照差旅费中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2.学生外出比赛(活动)前,需做好比赛(活动)就餐预案。比赛(活动)预案需包括学生就餐伙食费预算情况。
第六章 学校采购管理规定
1.文具、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一律由总务处集体采购,采购前需在总务处填写相应的采购物品申请单,报销时应附上供应商盖章后的采购明细(备注:要求为机打明细且有经手人签字)。一般情况下,与供应商一月一开发票,一月一结。
2.各部室教师根据部室特点需采购的物品,在请示相关分管领导后,可自行购买,采购时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否则不予报销。
3.山东省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类:A4纸、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家具、碎纸机、扫描仪、投影仪等;服务类:车辆租赁、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一律通过政府采购管理员统一在山东省网上商城进行采购,其他老师不得自行采购。
淄博机电工程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收费项目包括住宿费、书费等,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第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定价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制定价格信息。
第五条 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住宿费及书费按学期收取。
第七条 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中小学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
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住宿费等。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第八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住宿费一并收取。
第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正常教学以外的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十条 学校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淄博机电工程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管理制度
为增强我校生均公用经费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鲁财教〔2013〕58号《关于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管理规定,联合我校实际状况,特拟订本制度。
一、中职生均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职学校正常运行、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花费。
二、中职生均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销:发放教师津补贴、归还学校债务、基建项目;教师员工家庭生活、独立核算的食堂及独立核算的基建项目的水电支出。
三、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含:学校日常运转支出和校外实习实训支出,学校日常运转支出主要包括:教学业务费、实验实训费、教师培训、文体活动、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邮电费、劳务费、交通差旅费、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费、校舍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校外实习实训支出主要包括,向企业支付的学生实习实训补贴、为学生购买的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等。
四、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培训费,由学校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
五、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学校要按规定严格控制其余不可以支出的项目开销。
六、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根据学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人数拨付,应按生均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实现进出均衡。
七、成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制度,厉行节俭,提升经费使用效益。
八、成立物品采买登记台账,成立健全物品查收、出入库、保存、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九、公用经费使用状况每学期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科学地组织和管理教学工作,是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过程顺利实施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为使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教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培养专门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各部、各专业组会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按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制订,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相对稳定。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变动规定的课程设置、开课顺序、时数分配和考核方式等,均须征得教务处同意,由该专业所在部填报《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申请书》,报送教务处审定,重大变动要报请分管校长或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申请被批准后,由教务处备案,并将批件转给有关部,由部通知有关教研组、教师和学生。
第四条 必须保证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凡不经批准,擅自变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者,应按违反教学纪律处理。
第五条 课程标准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授课和编写教材的依据。各门课程都必须有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标准。
第六条 对于没有统一标准的课程,有关教研组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出具有高度思想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的标准。
第七条 课程标准应力求相对稳定,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变动其内容,若需修改标准,应在开课前提出变动范围和理由,经专业部审查,由部主任报分管教学校长同意后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部、教研组应对任课教师执行课程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课程标准的执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妥善处理,并报教务处。
第九条 教师授课计划是授课内容、方式和进度的具体安排。各任课教师必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的要求和课程表的安排认真填写。教师授课计划须经部主任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授课计划规定的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教学进度。因特殊情况须变更教学进度者,在不降低标准要求的前提下,由专业部妥善解决,对提前或拖延一周以上者,须查明原因后,由部主任解决,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部主任应经常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授课计划的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执行授课计划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每学期结束时,专业部应将本教研组执行授课计划的情况在书面总结中报部,重要情况由部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加强教学第一线,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质量人才的关键。各部、教研组必须根据教师任课资格安排好教师的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教师的任课资格原则上必须具有由人事部门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任职资格证。实践课教师原则上也应具有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特殊情况由部主任审查、教务处复核后报分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新任课教师,在担任教学任务前,应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在有经验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备课和试讲,专业部在确认其能保证基本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再安排其担任教学任务。教研组应在各个教学环节上加强具体指导,尽快帮助其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课程表是保证教学执行计划顺利实现的安排表,课程表应严格按照学期课程设置的安排和各教学环节的特点,在理论实践“一体化”的前提下尽可能的考虑教师的要求,进行合理编排,同门课尽量并班上大课。
第十七条 课程表由教务处结合本校教师的具体情况统一编排,并于新学期开始前将课程总表下达到专业部,由专业部分别下达到教研组和学生班级。
第十八条 编排课程表过程中应征求各部的意见,注意均衡学生的课程负担,同一课程一周内应保持一定的间隔,一般以两节连排。
第十九条 课程表一经确定不宜变动,必须变动时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开展教学研究,是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各部、教研组都应有计划地认真组织。
第二十一条 教研组至少每两周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教学研究活动,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含外聘和本校兼职教师)学习教育理论和有关教学文件或经验总结,组织教师集体备课,讨论重点、难点、研究教改方案,开展听课、观摩教学第二课堂活动、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教师撰写教学研究论文或教学经验总结,通过多种渠道争取并参与课题和科研活动。
第二十三条 外出参加有关教学研究活动或学术会议的教师,返校后应当向教研组和有关部门汇报,并提出建议,同时,将有关资料交部或资料室登记保管,供教师参阅。
第二十四条 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取得教学反馈信息,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改革、推动教学工作不断提高的重要措施,学校领导和系、部、教研组各级管理人员都要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经常和定期的教学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健全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到课堂听课,了解教学效果及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分析各教学环节的质量状况,不断研究改进措施,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六条 负责教学工作的专业部主任和学校有关处(室)的干部,应定期对教学计划、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和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第十周前后两周进行全校期中教学检查,学期末最后两周进行全校期末教学检查,检查主要由各部负责进行,各部可根据学校的部署和本学期教学工作的重点及教学情况,决定本部门检查的重点和检查方式,教务处有重点地参加各部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各部应将检查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书面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报分管教学校长。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淄博机电工程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各阶段实习(实践)工作,保护实习(实践)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学生的创业做准备,特制定本制度。
1.学生必须按规定完成实习(实践)课程,并根据学校实习(实践)意见积极参加认识实习(实践)和岗位实习(实践)。
2.因病不能参加认识实习(实践)、岗位实习(实践)的学生必须从专业部办理请假手续,学校安排跟随下一批次实习(实践)。因病不能参加岗位实习(实践)的学生必须从专业部办理自主实习(实践)手续。
3.岗位实习(实践)阶段在确保完成实习(实践)任务,保证个人安全的情况下,经学校认可后,可申请自主实习(实践)。自主实习(实践)的学生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主实习(实践)申请书》,在家长签字、班主任核实后经专业部批准,报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教务处存档,自主实习(实践)学生每月两次向实习(实践)指导老师汇报实习(实践)情况,否则实习(实践)成绩无效。
4.不参加实习(实践)又未填写自主实习(实践)申请,且没有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5.因其他原因未能完成实习(实践)的学生,须补足相应时间的社会实习(实践),并得到学校(专业部、招生就业办公室)认可后,方可发给毕业证。
6.因在校各项考核达不到推荐实习(实践)标准者,学校不安排实习(实践)、不颁发毕业证书。
7.实习(实践)工作中,要尊重实习(实践)单位领导、带队指导老师,服从实习(实践)单位的管理,听从工作安排。
8.严格遵守实习(实践)单位的管理制度,自觉抵制精神污染,维护实习(实践)单位和学校的声誉,遵章守纪,遵守作息时间,不准在外留宿,严禁同社会闲散人员来往。
9.实习(实践)期间自动离职或被实习(实践)单位辞退,不经学校允许,未报请实习(实践)单位批准同意,私自调换实习(实践)单位者,将视为自动终止实习(实践)。
10.实习(实践)期间受到实习(实践)单位纪律处分者,学校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被实习(实践)单位开除者,学校相应给予开除处分。
11.擅自纠集同学、起哄闹事、旷岗罢工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违纪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2.有打架、盗窃等行为,凡触犯刑律被公安部门处理,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3.对不服从领导,和实习(实践)单位职工发生争执或无理取闹者,学校和企业将依据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14.因实习(实践)补贴(工资)、实习(实践)待遇等与实习(实践)单位发生纠纷时,要及时报告学校,由学校出面与实习(实践)单位协调。
15.学生对涉及危害自身利益的工作或任务拒绝执行或接受,对涉及违反教育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制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实习(实践)岗位有权拒绝。
16.对在实习(实践)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予以优先推荐较高层次的工作岗位。
17.实习(实践)期间患病就医及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8.实习(实践)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必须经实习(实践)单位、学校双方同意方有效。因病、因事中途不能继续实习(实践)的学生,须征得学校和实习(实践)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终止实习(实践)的相关手续。
19.自行联系单位的岗位实习(实践)生,每月与实习(实践)指导教师联系不少于两次,通过微信、电话、发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均可。
20.实习(实践)结束时,实习(实践)学生要写出实习(实践)报告。
21.实习(实践)成绩满分100分。实习(实践)成绩的评定包括认知实习(实践)和岗位实习(实践)两部分,分别占实习(实践)成绩的50%,由学校实习(实践)管理部门会同实习(实践)单位共同评定,相关成绩分别报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专业部、教务处,学管处统一使用。
22.学生实习(实践)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级。
23.学生实习(实践)报告及其考核成绩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淄博机电工程学校考试管理制度
一、试卷要求
1.试卷纸用统一纸张,按规格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誊写,要求字迹工整,卷面清楚。
2.考试题目,要适当考虑学生的实际程度,注意知识的综合运用,注意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按中等学生水平出题,优秀和差生的分数距离适当拉开。不出偏题、怪题。题型要多样化。考试内容覆盖面为本学期所学内容。
3.每份试卷须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4.考试时间为根据科目不同分别安排60分钟、90分钟、120分钟。
5.同级部同学科要求用同一种试卷,专业部主任要做好协调工作。
二、阅卷评分要求
1.教师在阅卷、评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另立标准。
2.成绩评定按平时成绩占20%,考试成绩占80%折算。平时成绩应包括学生上课、作业、课堂笔记、测试成绩等。相同科目成绩评定标准要一致。
3.相同课程考试采用统一试卷、流水阅卷方式,其它科目也尽量采用流水阅卷方式,相关专业组长及教研组长要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
4.阅卷结束后,各授课教师要认真做好成绩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专业部要做好本课程的成绩分析及教学总结,认真分析本课程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5.教师将记分册、成绩分析、试卷分析、补考学生名单等各项教学资料交部主任审核签字后一并交教务处。部主任要高度负责,认真审查教师阅卷和成绩评定情况。
三、考试监考程序
1.考前班主任要安排好考生座位,布置好考场,向考生强调考试纪律,并保持考场内外清洁卫生。
2.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20分钟到专业部办公室领取试卷、 草稿纸等进入考场,途中不得在任何地方逗留。
3.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指导考生按指定座位入坐,考生坐定后,向考生强调考试纪律,清理考生携带物品,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作业本、参考资料等放在指定地方;核对考生姓名与准考证是否相符,检查考生是否坐错座位。
4.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并提醒考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写上姓名和班级。
5.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允许考生答题,监考人员要在考场内适当巡视,并逐个核对考生姓名。
6.考试结束前10分钟,要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结束时间一到,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
7.考试结束后,将试卷收齐,仔细清点无缺后,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并立即送考务办公室,履行试卷交接手续。
四、监考职责
1.监考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提前到专业部办公室领取试卷,不得迟到或无故旷缺,严格遵循监考程序。
2.监考人员在考场内要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在监考期间不看手机、阅读书报、谈笑;不准在考场内抄题、做题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事情;严禁监考教师离开考场,不准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3.监考人员收发试卷时应注意试卷总数,试卷遗失由监考人员负责。
4.考前,监考人员必须清理考生携带物品,核对准考证,检查考生相貌与准考证是否一致。考试过程中要适当来回巡视,经常核对准考证姓名与试卷填写的姓名是否一致,防止各类考生作弊现象发生。
若发现考生有任何作弊行为要如实记录,写明作弊手段和方法,不准瞒报或不报。
5.考试期间各班主任要安排专人负责清理考场卫生,并经常督促检查,监考人员要如实记录考场卫生状况。对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的考场,监考教师有权暂停考试,直至考场卫生符合要求,才开始考试。凡考试期间,考场内外卫生状况不佳,按有关条例处罚。
6.监考人员必须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7.监考人员要关心爱护考生。
8.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模范地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考生守则
1.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有关书籍、报刊、作业本、复习资料等;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水笔、圆珠笔、铅笔、三角板等,违者按夹带、舞弊论处。
考生答题一律蓝色或黑色水笔、圆珠笔,不得使用其它色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2.考生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考桌的左上角,以备查对;考试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考生在开考迟到2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一小时后,才准交卷出场。
3.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不涉及试题内容的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4.考生只能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班级,不得在试卷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试题答案应写在试卷规定的空白处;违者,试卷作废卷论处。
5.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离开座位,不准大声喧哗。
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作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外逗留,不准在考场附近谈论。
考试结束信号一响,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整理好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好试卷、宣布起立后,有秩序地退出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6.考生在考试中有夹带、抄袭、传递、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按处罚规定处理。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扣除试卷卷面得分的30%。考生在考场内有破坏考试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胁迫监考人员或为其他考生提供作弊便利、侵害监考人员权益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违反考生守则的处罚暂行规定
1.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该试卷卷面得分的30-50%,并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不放在规定的地方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4)在考场内大声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班级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课程按零分计算,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的;
(3)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的;
(4)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5)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6)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开除学籍处理:
(1)扰乱、妨碍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公然侮辱、诽谤、诬陷、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
(4)在校学校期间有两次作弊史的;
(5)由他人代考或偷换试卷的
七、违反监考职责的处罚暂行规定
1.监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监考时不按规定时间到校,迟到的;
(2)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监考的(另按旷工处理);
(3)监考中不履行职责,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等而未造成很坏影响的;
(4)不按规定清理考生携带物品的;
(5)不能坚守岗位,离开考场的;
(6)工作马虎,巡视不力,考生舞弊未被发现而被其他巡视人员发现的;
2.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无论从事何工作,均停职待岗:
(1)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2)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3)发现考生作弊,隐瞒不报的;
(4)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5)故意放松考试纪律,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的。
3.考试期间班主任要加强考试纪律教育,保证考场卫生、整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班主任费,并不得参加评优:
(1)没有向学生强调考试纪律的;
(2)组织安排不力,考试期间教室卫生状况较差的;
(3)班级学生舞弊现象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