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博机电工程学校学生资助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3266/2025-554167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28 发布机构: 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机电工程学校学生资助

发布日期:202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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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资助政策

目前,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建立了以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学校和社会资助及顶岗实习等为补充的学生资助制度。各项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额度按照淄财教〔201337号文件执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额度按淄财科教〔20229号文件执行,学费额度高于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年6000元,奖励对象为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为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涉农专业范围参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平均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额度分1800元、2300元、28003档。

4.顶岗实习。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5.学校资助。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6.社会资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资助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淄博机电工程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淄教计字[2019]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25-202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定性分析修正认定结果。

第四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五条 坚持主动服务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对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学生,通过主动比对、精准识别,实现“免申即享”;也要对其他学生,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积极引导其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三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认定机构包括校级认定小组、专业部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应在学校公告栏公示各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

第六条 校级认定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相关处室主任、专业部主任等担任成员。校级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专业部认定小组,由专业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专业部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无力承担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主要包括特殊群体学生以及经学校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部分承担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承担大部分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但仍有部分缺口,需要资助政策予以适当补充。

第十条 “免审即享”认定标准

通过主动比对、精准识别出的10类特殊群体学生,包括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实行“免审即享”政策,无需提交《申请表》,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三)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严格执行省市的认定工作程序要求,资助管理机构、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校组织开展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初步摸排,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分布情况。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附件2,简称《申请表》),并提交《淄博市学生资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3)。如属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情况,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人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评议小组指导学生认真、详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根据淄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中的认定指标综合评分。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专业部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评议小组集中利用双休日和其它时间对本市申请的学生逐一入户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的重点从家庭人口数、身体状况、经济来源、年人均收入、其它特殊情况等方面核实,分析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根据入户核查的结果,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通过认真评议,确定并审核本年级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淄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专业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注释:专业部认定工作组要组织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认定评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访,核实信息,填写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记录表,家访照片,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同时,将相关材料导入淄博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专业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结合各项材料以及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查系统核查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等,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专业部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审核。校级认定小组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专业部认定小组意见后,可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专业部认定工作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意见及核查结果,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特殊群体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除外)无需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二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审批通过后通过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报送《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在全国及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录入学生资助相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校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各学校应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认定申请条件、认定程序、认定结果。接受社会各界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部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专业部要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912日之日起实施。

 

淄博机电工程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科教[2023]56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淄博市学生资助工作规范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三年制中专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三年级所有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为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川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农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同时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校内资助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分为1800元、2300元、2800元三档。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

(二)在校一、二、三年级所有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班主任组织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将本班《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汇总整理后,提交专业部。

第七条 专业部对班级上报的助学金申请情况审定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上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第八条 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学校认定小组成员进行复审并公示。

(一)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专业部报送的认定的结果,确定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

(二)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认定小组提出质疑,学校认定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校认定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三)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并建立起全校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档案,按照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生资助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资金统一发放。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于2025912日起开始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本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