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周村二中学生资助信息 | ||
---|---|---|---|
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3266/2024-547751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27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
义务教育段资助政策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补助生活费。
1.免学杂费。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2.免费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3.生活补助。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生活费补助。
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
非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周村二中贫困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机制,整合各类资助资源,创新工作,强化服务,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平等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为我校教育均衡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一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二条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三条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四条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认定机构包括校级认定小组、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应在学校公告栏、学校网站等公示各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
第五条校级认定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政教处、级部主任等担任成员。校级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由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或家长委员会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八条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A档)、“困难”(B档)和“特殊困难”(C档)三档。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学校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认定标准。
第九条特殊情况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十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各学校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每学年开学前,各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
第十四条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户籍为外地的需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重点困境儿童、孤儿、烈士子女、残疾证明材料(户籍为本地的学生信息由区县民政部门、扶贫部门、残联提供,学生不再提供证明材料)。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需提供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五条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人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评议小组指导学生认真、详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根据淄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中的认定指标综合评分。
第十六条各校要组织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集中利用双休日和其它时间对申请的学生逐一入户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的重点从家庭人口数、身体状况、经济来源、年人均收入、其它特殊情况等方面核实,分析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根据入户核查的结果,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通过认真评议,确定并审核本年级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淄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注释:各学段的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要组织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认定评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访,核实信息,填写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记录表,留存家访照片,一并上报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同时,普通高中学校将相关材料导入淄博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审核。校级认定小组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意见后,可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如师生、群众向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提出异议,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群众在接到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答复后仍有异议,可向校级认定小组提请复议,校级认定小组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通知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审批通过后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被确认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校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各学校应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认定申请条件、认定程序、认定结果。接受社会各界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学校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人员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学校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校需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