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周村二中学生资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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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3266/2025-554168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9-28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
义务教育段资助政策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补助生活费。
1.免学杂费。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2.免费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3.生活补助。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生活费补助。我校为非寄宿学校,执行淄博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50元。
周村二中贫困生资助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 ,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认定机构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小组、评议小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应包括分管校领导、年级长(主任)、学校有关管理人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八条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标准
第九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在校的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学生及家长对家庭经济情况、学生在校消费情况等开展问卷调查,掌握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根据各学段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费用的测算情况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及学校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认定与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农村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5.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6.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7.孤儿;
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9.重点困境儿童;
10.烈士子女;
11.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信息摸排、教育引导、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各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签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委托授权书》。学生应根据勾选指标项如实填写具体详细的情况说明。超过认定标准且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情况的,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山东省社会救助平台核查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为后续的班级、年级及学校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坚实的信息支撑和辅助。若核查结果中家庭经济状况出现与申请填报不一致情况,学校要逐一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值量化表》(附件3)核算每个申请学生的认定指标量化分值,并参照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认定指标量化分值、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分析学生经济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年级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学校要按照周村区关于开展大家访工作相关通知要求开展家访工作,将每一名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实纳入家访内容。家访的照片、家访记录表等材料要符合精准资助工作要求,且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年级认定小组结合班级认定评议结果、认定指标量化分值、认定标准及家访纪录,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二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助学金/生活补助,填写相应学段《资助申请审批表》。学校应成立助学金/生活补助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并提出本校当年享受助学金/生活补助初步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春季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享受助学金/生活补助学生名单。
第二十一条 每年10月30日前,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报送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按要求及时录入各类信息系统,并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交易和滥用学生资助信息,保护学生隐私。在评审、公示、审核等环节做好学生敏感信息保护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及时更新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明确学生虚假填报家庭经济情况的甄别和惩戒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