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博大学城实验中学规章制度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3266/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25 发布机构: 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大学城实验中学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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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大学城实验中学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篇 自尊自爱  注重仪表

1.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3.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4.举止文明,不说脏话,不骂人,不打架,不赌博;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动和场所。

5.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不听不唱不健康歌曲,不参加迷信活动。

6.爱惜名誉,拾金不昧,抵制不良诱惑,不做有损人格的事。

7.注意安全,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等。

第二篇 诚实守信  礼貌待人

8.平等待人,与人为善。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谦恭礼让,尊老爱幼,帮助残疾人。

9.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

10.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11.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友善,要讲普通话。接受或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

12.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13.不随意打断他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他人要道歉。

14.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答应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

15.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第三篇 遵规守纪  勤奋学习

16.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缺课,不早恋。

17.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积极参加讨论,勇于发表见解。

18.认真预习、复习,主动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19.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遵守活动的要求和规定。

20.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不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良好秩序。

21.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乱涂改刻画。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2.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23.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不自卑,不嫉妒,不偏激,保持心理健康。

第四篇 勤劳俭朴  孝敬父母

24.生活节俭,不互相攀比,不乱花钱。

25.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

26.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珍惜时间,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坚持锻炼身体。

27.经常与父母交流生活、学习、思想等情况,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

28.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或留宿他人。

29.体贴帮助父母长辈,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关心照顾兄弟姐妹。

30.对家长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

31.待客热情,起立迎送。不影响邻里正常生活,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第五篇 严于律己  遵守公德

32.遵守国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33.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栏。

34.遵守公共秩序,乘公共交通工具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及师长让座,不争抢座位。

35.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爱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境。

36.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慎交网友,不进入营业性网吧。

37.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滥用药物,拒绝毒品。不参加各种名目的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活动。

38.公共场所不喧哗,瞻仰烈士陵园等相关场所保持肃穆。

39.观看演出和比赛,不起哄滋扰,做文明观众。

40.弘扬正气,敢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学会自护自救,保护自身安全。

 

 

淄博大学城实验中学教师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教职工管理,根据省市区文件精神,建立如下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诚信签到:实行一日三次(上下班)统一在门厅指纹机考勤,根据作息时间,提倡教师提前签到、提前侯课。

2.规范外出:因公临时外出(30分钟内)向级部主任或科室分管领导请假,超过30分钟必须向办公室请假或签订请假条;因私事外出必须提交请假条,否则视为空岗或旷工。

3.按时集会:校级会议及活动,由办公室统一考勤;处室、级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由组织者考勤;教师外出开会及参加活动,由分管负责人考勤,并报办公室统计备案。

4.宿舍、夜间值班人员:根据岗位职责与特点实施分类考勤,因空岗引发责任事故直接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请销假制度

1.请假凭证:请假人必须填写请假条,请假条实行2联,分管主任、办公室各1联备案,无假条按旷工处理。请假条经主管签字后立即送交办公室,考勤公示之后,未交的假条作废。

2.请销假程序 :请假半天以内者,由处室(或级部)主任签字;1天以内由处室主任或级部主任签字,分管校长签字;1天以上由处室主任或级部主任签字,校长签字。病假超过3天,需提供区级或区级以上医院证明。中层干部请假半天以内分管校长审批,半天以上由校长审批。请假要求提前一天提出,并安排好工作。假满回校,要及时销假。如遇急事不能提前请假,可以通过短信或电话口头请假,回校后补办请假手续。

3.因公出差,根据文件或通知到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1天以内由分管校长核准签字,1天(含1天)以上由校长签字同意后生效。

(三)一岗双责制度

1.请假(1天之内)都必须提前调好课、调好值班(学校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各种值班),出现空课、空岗等按教学、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每次扣20元。1天以上请假或不能调课的必须通过级部和备课组安排好其他教师代课。

2.因私事每月1天以内(含1天)者不影响出勤补贴的发放,需履行正常请假手续。

3.未履行请假手续,出现的空岗、空课,按旷工处理。

(四)出勤津贴的管理和使用

从奖励性津贴中,每人每月所拨付的绩效工资减350(工作量补贴150元,绩效考核奖励200)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出勤津贴。一学期全勤计为100分,一学年两学期的平均分按15%的权重计入教师年终考评。

1.病假累计超过1天,每天扣20元,事假累计超过1天,每天扣30元,扣除考勤分1分;半小时内迟到或早退并没有误课一次扣5元,有误课情况的按旷工处理。

注:

1)以节为单位(不足1节记1节,45分钟),按节计算考勤。

2)子女中、高考陪考按出勤记,不扣罚;根据子女所在学校通知,参加家长会按出勤记,每学期不超过2次,不扣罚。

3)国家政策允许的特殊休假,出勤补贴按原数发放;婚丧嫁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遵照执行,外省教师适当照顾12天;育龄妇女产前检查(2个月内)依据检查证明每月提供1天时间,不扣罚。

2.学期内旷工0.25天,扣30元,扣除考勤分5分;旷工0.5天以上(含0.5天),扣5 0元,扣考勤分10分;学期内旷工(包括夜间值班教师)累计满1天以上(含1天),每天扣9 0元,每天扣除考勤分20分。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白天/夜间)旷工一次从考勤补贴中扣50元。

3.按照职责和岗位要求,无故不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或者中间离会被主管部门查出者,每次扣2 0元;无故不参加校级会议及活动者,每次扣1 0元(由级部、处室负责清点管辖人员);无故不参加集体会议及活动者,每次扣除考勤分1分。

(五)说明

1.出勤补贴以月为单位,扣完为止;考勤分以学期为单位,直到扣完为止。

2.出勤补贴结余经费, 根据结余情况部分以月为单位奖励给全勤教师(已享受特殊假期的不在此列);部分纳入工作量考核或绩效考核。

3.符合病休条件并办理病休手续人员,按照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休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执行。因重大疾病需要长期请假的,按有关政策、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学校在职责范围内由学校民主议事小组商定,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予以适当照顾。

4.学期内累计旷工1天以上(含1天)不能评优树先;学年内累计旷工满2天,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累计旷工满3天以上(含3天),考核定为不合格,不予评聘职称;根据国家规定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予以辞退。

5.考勤结果由办公室和级部主任、教导处(总务处或安保处)核实后,每月公布,并核实计算考勤绩效发放。

6.年满50岁女教师、55岁男教师每学期提供12天的体检时间(提供体检证明),不扣罚;学年内退休人员正常上班,并完成学校安排的适当工作,不参加绩效考核。

 

 

淄博大学城实验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的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结合学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各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学校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校长管理财务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八条 学校应当积极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学校财务活动。

第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学校食堂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室统一管理,并定期公开账务。如有结余,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考虑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五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的预算、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主要指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各项收费情况应当予以公开,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主要指学校的非税收入、利息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出主要指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一般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按年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三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零余额账户,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学校的无形资产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四十三条 在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出租、出借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应当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负债主要包括应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是指工会经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严禁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学校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四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五十五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 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淄博大学城实验中学教学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我校教学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如下:

一、实施目标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抓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开展教研教改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要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引导学生生动活泼,主动的学习,促成其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科学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各方面的发展与提高。

3.按国家新颁布的课程计划开课,教师要按《课程标准》教学。要重视教法与学法的研究,正确处理好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与价值观等各种关系,做到师生平等,教为学服务,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教学计划、备课、上课、作业批改与辅导是教学常规的基本项目,教育科研是教学常规的延伸。

二、教学计划

1.学校计划包括目标、理念、思路、工作任务及目标、具体工作法,重点工作安排等内容。

2.教研组计划包括目的要求、主要工作任务、主要措施、主要活动安排等内容。

3.教师教学计划包括学情分析、教材分析(本学期地教学内容、教材的重难点)、学期教学任务要求(含各章、各单元的目的要求)、主要措施(要求详细、具体、切实可行)、进度安排等内容。

三、备课

1.备课要做到“五备”。

备课标,胸有全局﹔备教材,心中有数﹔备学生,心中有人﹔备教法,灵活有序﹔备学法,积极引导。

2.备课要有全册备课、单元(章节)备课和分课时备课。

全册备课应体现全册的教学目标要求﹔单元(章节)备课要体现单元的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课时安排等。

3.分课时备课即教案一般由课题名称、目的要求、重点难点、教具准备、教学程序、作业布置、板书设计等部分组成。

4.集体备课要求每周一次,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老教师的作用,通过集体备课,力求做到教学目的、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进度与检则基本一致。

5.每学期教导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常规检查,做到每学期二次,检查时注明检查日期、检查人、并盖章。

四、课堂教学

1.基本要求

按课表,按时间上下课,中途不得出入教室﹔举止文明,仪表端庄,不得吸烟,应关闭通信工具;坚持用普通话教学,教学语言要做到准确、简炼、清楚、易懂,富有亲和力、感染力;尽可能运用现代化手段及实验进行教学。

2.讲课要做到“五为”。

教学为主导,学生为主体,训练为主线,思维为核心,育人为目标。“六突出”,突出课程新理念,突出重点难点,突出精讲巧练,突出思维训练,突出因材施教,突出教学效率。

3.课堂教学要有充分的准备,坚决杜绝无教案上课的现象,一经发现照搬教参或特级教师教案上课者,在全校通报批评。

五、作业批改

1.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

初中学生家庭作业控制在1.5小时之内,作业基本在课后延时服务时间内完成。

2.作业批改要及时收、及时批(全批全改)、及时发,要有批阅日期等。

六、辅导

1.辅导学生是贯彻因材施教原则的需要。

辅导学生要做到课内辅导和课外辅导相结合,集体辅导与个别辅导相结合,增强辅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辅导内容。

解答问题疑难,培优补差,指导学习方法,指导完成作业。

七、听、评课

1.校长及教学管理干部听课每学期不少于30节,且有听课笔记;其它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节。

2.评课分为一对一点评和利用集体备课时间进行评课两种方式,主要目的是改变教学模式,提高课堂效率。

3.听课分随机听课、推门听课、检查性听课、研究型听课,集体听课等方法。

八、考试

1.非毕业年级每学期两次统一考试,分别为期中和期末考试,任何教师不得私自进行统一考试,毕业年级可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2.考试要严肃考风、考纪,监考教师不得带手机进入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淄博大学城实验中学考试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当前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领导小组

组长:李淑君

副组长:孙海燕  许伟伟

成员:杨宝星 杨玉钢 吕彬 乔成军 李勇及各教研组长

二、基本目标

建立严格的考试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考试管理办法,规范考试的组织主体,明确考试的范围与类别,优化考试的命题与方式,控制考试的规模与次数,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试的积极作用,正确运用考试结果。充分发挥考试的诊断发现、改进矫正、激励导向功能,引领学校、教师、家庭、社会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质量观、人才观,关注学生学习兴趣、态度、方法与习惯培养,使学生获得积极的生命体验,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快乐成长、全面发展”。

三、基本原则

1.基础性原则

根据教育内容和目标,遵循学科特点与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科学考察学生的学习素养、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准确反映教与学的过程和现状,为改进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2.发展性原则

考试要树立为促进学生发展,改进教学服务而测量的观念,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并积极主动地发展。   

3.开放性原则

考试要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考试形式要多样化,考试内容要多元化,提倡实施开放性考试。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科学揭示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学习与发展水平,充分反映学生的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成果。

四、考试类别

1.学科单元测验

属于教学过程中的诊断性考试。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进行命题(也可采用学生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每个学科每个单元进行一次测验。

2.期中考试、期末考试

是一种阶段性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期中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中间;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放假前一周。

3.初中学生学业考试

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

五、考试(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为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考查科目为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鼓励采用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听力测试、辩论、成果展示、小论文以及面试答辩等多种考试、考查方式,重视过程诊断反馈与期末考试相结合;规定内容与自选内容相结合;书面测试与口头测试、动手测试相结合;学科测试与特长测试相结合;免考与重考相结合。

六、组织实施

1.考试命题

考试命题要严格依据国家学科课程标准,在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意考查学生灵活运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力,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程度。试题命制要结构合理、题型灵活、难易适中、分量适宜,杜绝偏题、怪题。

2.考试实施

学科单元测验由各级部学科组根据教学进度情况自行组织,期中期末考试由学校教导处统一组织安排,考试前对学生进行诚信考试教育,细化考试环节和流程,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平稳有序进行。

3.试卷评阅

周密安排试卷评阅工作,评阅前要审查试题答案的准确性、合理性,并进行试评,统一标准后再行正式评阅。试卷评阅应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宽严适度,始终如一的原则。要加强对主观试题、开放性试题的阅卷质量管理,建立相应的监测制度。

4.考试结果呈现

学科单元测验实行无分数评价。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

5.考试结果运用

考试成绩单独反馈给学生,并作为考察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的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月评价档案。学校和教师应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分析,了解学生知识掌握和能力发展情况,反思矫正日常教育教学的得失,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以任何方式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排队并公布名次,任何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统一考试、竞赛或其他考级考试等活动。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社会证书、等级认定考试所获得的奖励与证书,可作为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内容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