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周村区城北中学学生资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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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3266/2024-547756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27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
淄博市周村区城北中学
学生资助政策及申请指南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及申请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一、 资助对象
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
二、资助标准
1.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108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2.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54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三、认定依据与档次
1.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①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②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③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④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⑥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⑥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③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④孤儿;
⑤重点困境儿童;
⑥烈士子女;
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⑧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①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②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③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④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2.开学前,通过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家校微信群、学校公众号等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4.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5.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年级为单位,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不可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6.学校教导处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年级为单位,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7.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8.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五、监督与管理
1.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2.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3.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