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大学城实验中学学生资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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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3266/2024-547777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27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
义务教育段资助政策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补助生活费。
1.免学杂费。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2.免费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3.生活补助。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生活费补助。
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
非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淄博大学城实验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评议认定细则
第一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A档)、“困难”(B档)和“特殊困难”(C档)三档。
具体认定标准在全体学生问卷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人均年(月)收入、量化分值表、家访等实际情况划定相应等级的认定标准。
第二条 特殊情况认定条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继续享受政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3.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4.民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救助人员、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低保边缘学生、留守儿童等特殊学生群体;
5.申请人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6.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确定的救助对象;
7.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的学生;
8.突发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9.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二)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六)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夸大负债情况或经相关部门授权抽查不符合受助条件的;
(七)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二章 申请认定程序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按照认定工作程序,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评议工作。
因病、因伤、因灾、因意外等突发事件造成临时变困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联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表上报。
第六条 新学年开学初通过发放《一封信》、班级群等方式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全面、认真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需要申请资助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提交《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八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逐一入户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的重点从家庭人口数、身体状况、经济来源、年人均收入、债务情况、其它特殊情况等方面核实,分析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照本细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家访获得的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并根据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审核。
家访记录表、家访照片等一并上报年级认定评议小组。
第九条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通过认真评议,确定并审核本年级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学校认定评议小组审核。
第十条 年级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如师生向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异议,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在接到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答复后仍有异议,可向校级认定评议小组提请复议,校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通知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审核通过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校级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段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评审小组由校委会成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