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周村区“双减”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培训行业行为的倡议书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3266/2025-553081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17 发布机构: 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周村区“双减”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培训行业行为的倡议书

发布日期: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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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双减”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培训行业行为的倡议书

 

各校外培训机构,各校外托管、自习室、教育咨询等机构,相关个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政策),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现就校外培训行业相关规定告知大家,并倡议大家自觉遵守“双减”政策规定,从自身做起,主动规范从业行为,共同维护全区中小学生、幼儿(3-6岁儿童)的健康成长。

一、“双减”政策要求​

“双减”政策要求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政策不变、力度不减、深化改革、标本兼治”仍是校外培训治理的基本要求。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业行为,坚持从严治理,消除非法校外培训乱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仍是当前校外培训治理的重要任务。

二、开展校外培训须取得合法办学资质

开展针对中小学生、幼儿(3-6岁儿童)的校外培训业务,必须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只有证照齐全,才具备合法办学资质,且相关证照应在机构培训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以便家长、学生及社会监督。​

处于筹设期的校外培训机构,在未取得正式办学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展招生及培训活动。各类托管、成长中心、自习室、教育咨询等机构无办学资质,不得开展针对中小学生、幼儿(3-6岁儿童)的教育培训活动。​

三、违法办学的行为和处罚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以托管、自习室、教育咨询等任何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含3-6岁儿童)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含学科类培训和非学科类培训)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培训的;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均属于违法办学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类机构和个人无证办学,开展“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一经查实,将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四、规范从业倡议

合法合规经营。各机构及相关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双减”政策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坚决杜绝无证办学、超范围经营、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培训市场秩序。​

规范培训行为。合法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党建工作,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监管要求,特别是抓好“全国平台”的使用;要指导家长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进行选课、缴费,并与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杜绝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所有从业人员入职前要进行资格把关和准入查询,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宣传行为。各类机构不得违规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广告,不得到学校、幼儿园门口及周边散发广告,不得在微信朋友圈、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平台违规发布广告,不得通过户外电子屏、易拉宝、宣传单页等形式违规发布广告。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查处。

落实安全责任。各类机构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配齐消防安全设施,畅通消防安全通道,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自查自纠,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疏散演练等,确保培训场所安全,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周村区“双减”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对校外培训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培训及广告行为。希望各校外培训机构及托管、自习室、教育咨询等机构、相关个人能够充分认识到规范从业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共同为广大中小学生营造健康、有序、安全的教育培训环境。​

 

周村区“双减”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5年7月17日